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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网络游戏“宝物”卖钱被判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0:14 大洋网-广州日报

  

偷网络游戏“宝物”卖钱被判刑(图)

  本报讯(记者毕征通讯员天法宣摄影报道)“吸血披风”、“万里卷云”、“混元盘金锁”这些网络游戏世界里的“宝物”,在现实世界里也变成了可以估价甚至倒卖变现的“财产”。昨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全国先河,对一起虚拟财产盗窃案进行刑事宣判。

  盗卖6.9亿“大话币”折合人民币4605元

  2004年8月至10月期间,19岁的小凡在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组织的“大话西游Ⅱ”网络游戏两周年庆典活动上,利用其参与接待工作的便利,盗取了数位参加庆典活动的游戏玩家的个人资料,再伪造了这些玩家的身份证,并利用技术手段截取了他们的网易通行证号,然后以“网络游戏账号的安全码被盗或丢失”为由,骗取网易公司向其发出新的安全码,之后再用该安全码登录“大话西游Ⅱ”网络游戏,先后盗得三位玩家的游戏装备一批,其中包括“吸血披风”、“乾坤帽”、“万里卷云”、“混元盘金锁”等游戏中的“宝物”。为将这些虚拟世界中的“宝物”变现,小凡又在广州的几家网吧里找到了几位“阔绰”的玩家买主,成功销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元。后经网易公司估算,被盗装备价值虚拟货币6.907亿“大话币”,折合人民币4605元。

  焦点一:网络游戏装备也是“财产”?

  审理中,被告人小凡承认指控的事实,但否认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小凡的辩护人提出,网络游戏装备不具有现实财产属性,它的所有权归属、价值均无法确定,追究被告的盗窃罪“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

  而法院认为,游戏装备属于“虚拟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虚拟装备依附于游戏中的虚拟人物,是存在于电脑网络和游戏程序之中的电磁记录。玩家向游戏运营商支付游戏费用后,便获得该虚拟人物的使用权。在使用虚拟人物进行游戏的过程中,玩家投入了体力和脑力劳动,耗费了游戏时间,而且必须继续支付上网费用和游戏充值卡(如网易公司的‘点卡’),才能操控虚拟人物在游戏环境中获取虚拟装备”。此外,“它具有流通性,在现实生活中亦存在玩家之间相互交易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事实,被告人销赃的事实也印证这种交易的客观存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盗窃罪的“公私财物”,并没有限定适用范围,具有财产属性的非有形财产亦属盗窃罪调整的范围,当然包括虚拟财产。

  焦点二:怎样为虚拟财产“估价”?

  庭审时,辩护方曾提出异议:“网易”并不具备合法的估价鉴定资格。对此,天河区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解释,法院也曾向物价部门提出估价委托,但物价部门答复,游戏装备并非流通中的商品,因此不能由物价部门定价。法院只得转而向“网易”提出估价委托。因为网络游戏中玩家自行交易装备的市场是客观存在的,网易公司根据游戏服务器的记录,参照同期游戏玩家交易情况估算装备价值并无不妥。据此,被告人小凡的盗窃数额达到定罪标准,考虑到其有悔罪表现,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小凡对判决表示“没有意见”,但是否上诉还需“考虑”。(右图:法官进行审判。)

  链接

  虚拟财产刑案增多

  今年7月,番禺区检察院接连对6名涉嫌诈骗、盗窃他人网络虚拟财产共达20多万元的高中生提起公诉。6名被告人均为在校高中生,5人未成年,1人刚满18岁。首宗被起诉的是高中生叶某。2004年1月到2月间,一个偶然机会叶某在网吧获知了马某、梁某两人的网络账号及相应的账号密码。之后,叶某就先后多次上网打开上述账号,盗去马某、梁某(另案处理)从某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属的网站上的“征服80小时”充值游戏卡共约1200张,价值2万余元。

  今年12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开审一起“QQ盗窃案”,被告人曾某原系腾讯公司技术员工,伙同杨某盗卖QQ号码160余个,获得7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其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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