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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1号督察令”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0:31 南方都市报

  广州货主不服货运被认定为投机状告南山工商分局,省政府今年曾发文认为该局违法行政

  省府“1号督察令”案开庭

  昨日,广州市民罗朝晖告南山区工商分局违法一案在南山法院开庭审理。此前罗因

派人运货被认定为投机倒把,被扣车辆受损提起索赔后反遭罚没车辆及罚款处理,广东省政府督察办为此下达“1号督察令”,但因该工商分局“敷衍塞责”而广受关注,昨日庭审未予宣判。

  派人运货被认定为投机

  据当事人罗朝晖介绍,2004年4月21日,罗朝晖(从事货运工作)应货主要求,派司机驾驶粤A1V679小汽车去深圳华强北某数码城,为其装载一批货物到深圳和广州机场办理托运,当晚8时许,该车被省边防总队第六支队截停检查,因货主无法提供所载数百台手机及其部分配件的合法来源,车辆与货物被暂扣,4月23日移交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处理。去年6月28日,该分局以“构成投机倒把行为”为由,作出对货物没收并拍卖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已结案),而在不能证实车主罗朝晖与货主有合作参与倒卖进口手机从中牟利行为的情况下,该分局于7月23日以案情复杂为由,决定对此车作延期调查。

  提起索赔遭扣车罚款

  去年10月13日,经罗朝晖多次交涉,南山分局作出了将粤A1V679小汽车退还当事人的决定。但当其前去取车时,发现车辆有明显的被碰撞和修复的痕迹,且车辆行驶里程也与当初被扣车时有较大差距。对此,该分局称停车场发生的事与其无关,让车主找停车场协商解决。

  10月26日,因协商未果,罗朝晖向南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南山分局赔偿相关损失。11月16日,南山法院裁定,以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并列之程序不合为由不受理此案。按照法院要求,罗向南山分局发出《行政赔偿申请书》,该分局不仅拒绝赔偿,而且决定继续扣留该车。2005年2月2日,南山分局以“已构成对经销走私物品提供运输工具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举行了听证会,新的处罚包括:“1、没收粤A1V679小汽车一辆;2、罚款4万元。”

  “1号督察令”遭到挑战

  据悉,今年1月31日,省政府督察办决定立案调查此事,4月4日,督察办以广东省政府名义,向深圳市政府下发了2005年广东省“1号督察令”,要求对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查处与纠正,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应责任;同时要求“将处理结果在5月30日前函告我办”。据媒体报道,“1号督察令”发出三个多月后,深圳方面回函,至于回函的具体内容,省政府督察办一负责人认为,该回函“避重就轻”、有“敷衍塞责”之嫌,基本上没有执行省政府发出的“1号督察令”。

  今年10月,罗朝晖再次向南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南山工商分局赔偿相关损失。昨日庭审中,双方就“该不该扣押”、“扣押有无期限”和“扣押期间车辆破损有无负责”共三个方面展开辩论。原告律师陈建全认为,目前事态充分说明南山工商分局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此,原告罗朝晖当庭向南山分局索赔7万余元。

  昨日,来自市工商局和南山工商分局的近二十人旁听庭审。被告律师辩称,扣留查处打击投机倒把行为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法律没有规定扣押涉嫌投机倒把行为的货物的具体期限,“因此扣押是没有期限的”,还称因为办案技术的限制,无法取得事主罗朝晖有无主观上投机倒把行为的证据。

  事后,多家媒体要求并联系采访南山区工商分局,均未果。

  本报记者周玉

  2005年广东省1号督察令

  经查实,南山工商分局在查处位玉波以及罗朝晖涉嫌投机倒把一案中,存在下列问题:

  ●程序不合法。该分局为该案定性时未按相关规定报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认定违法证据不足。仅凭罗朝晖派车给货主位玉波运货这一客观事实,没有他们共同涉利(营运费除外)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罗为投机倒把提供便利。结案后,对涉案的运输工具继续扣留缺乏法律依据。

  ●弄权枉法。南山分局原本同意将车返还当事人,车主发现车遭损坏提出索赔后,该分局继续扣车并要没收车辆和罚款,是滥用权力的行为。

  我们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了行政机关严重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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