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下定”一看证件 二细观察 三慎签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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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3:35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李格英通讯员/阿峰)笔者从东莞市消委会获悉,大多购房者在发展商的宣传攻势、购房优惠的双重夹击下,草率“下定”,由于盲目,部分消费者定金难以收回。因此,市消委会郑重提醒市民:定金不是“定心丸”,购房“下定”需慎重。 “定金”权利受法律保护 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只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交纳的款项属于定金性质,当事人的定金权利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购房者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 而“订金”、“押金”、“保证金”、“认购金”、“诚意金”等名义的款项,只要未约定是定金的性质,则可视为“预付款”,不受“定金罚则”的制约: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认购协议时,开发商应当无条件返还;开发商违约也只须退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退还。对于这些款项的区别,处于强势地位的开发商当然心中有数。因此,开发商就在“双方约定”上打主意,在认购书中拟定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一旦消费者签字,开发商就将“塌定”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了消费者。 消委会提醒 购房慎重“下定” 据消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旦发生定金纠纷,消费者可以到消委会投诉,也可以通过到法院打官司解决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开发商在组织、实力、信息、举证等方面的优势,消委会介入调解成功的难度较大。而且因定金本身的数额不大,购房者要通过“对簿公堂”讨回定金,不但费时、费力,而且往往还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由于诉讼成本过高,有时候往往是得不偿失。在定金这个问题上,亡羊补牢显得为时已晚。因此,市消委会郑重提醒广大购房者,“下定”前一定要审慎考虑,具体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要看证件。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也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各种证照,尤其查看预售证时要注意所购买的单位是否包含在其中;发现开发商无许可证售楼时,应主动放弃购楼意向,以免受骗。 二要细观察。在交“定金”前,要对楼盘及周边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考察了解,确保购楼意向正确;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为商家精心布下的“紧俏”疑阵所迷惑,不要在对所认购房屋的面积、楼层、座向、价格、内部结构等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看到模型,或听到导购小姐的美好描绘和口头承诺就匆忙“下定”;如果需要银行按揭,还要预测自己的条件是否符合资格要求,认真审查按揭合同是否可以承受。 三要慎签约。要注意认购书内容,仔细研读条款,明确违约的法律责任。当看到诸如“定金一律不退”这些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时,应当勇敢对开发商说“不”,要求对方作适当修改后再“落定”、签字。缴付定金或任何款项以后,立即要求收款人开具机构盖章的票据。 链接 不满“霸王条款”可上网点评 本报讯(记者/李格英)从本月14日至2006年2月底,东莞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开展动员社会各界对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点评活动,在东莞消费维权网上,本报与同城媒体分别开设了点评专栏,对企业的“霸王条款”不满者可在网页上留下意见。 凡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现不平等格式条款(含经营者单方面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产品说明书等方式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可登录东莞消费维权网的网上论坛(http://bbs.dg315.org/),在“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栏目《南方日报》专栏留下消费者自己的意见。本报记者邀请专家对有关意见进行点评,消费者可以通过专栏,与本报互动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