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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规划须听公众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4:31 海峡网-厦门晚报

  参与论证的专家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本报讯 (张敏)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全省、市县级专项规划论证过程中,该领域的专家比例不得少于三

分之一。国民经济规划应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据介绍,全省将建立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县级规划(“市县”含设区市);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省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部门组织编制;跨市县的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区域市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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