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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都合条件 惟独妻无救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4:49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李朝涛)一家4口人都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为什么只能领到3个人的份?遭遇残疾失业的海珠区居民陈某心存疑问,一气之下,将海珠区民政局告上了法庭,却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昨天上午,该案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车祸酿残疾失业领救济

  今年46岁的陈某家住广州市海珠区,和妻子郭某生有两个孩子,女儿读初一,儿子读小学五年级。陈某原是一名厨师,户籍在广东云浮农村的郭某则在当地乡下经营一家理发店。

  2000年6月,他骑摩托车外出,不幸与一辆小货车相撞发生车祸,不仅造成肢体二级残疾,脑部受伤还导致他精神产生障碍。这一下,陈某失去了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一家子的生活陷入困境。2001年,他向海珠区民政局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该局批准从2001年8月至2002年12月起,每月按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300元的标准,向陈某一家3人发放900元保障金。

  夫妻都失业妻子无救济

  陈某出车祸后,为了照顾丈夫,2001年8月,郭某关闭了理发店,来到广州。2003年1月,郭某的户籍被正式批准迁入广州。2002年底,郭某向所在地居委会申请领取一家4口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居委会审查后开具了证明:“经调查郭某失业无工作,丈夫陈某失业无工作,因车祸造成肢体二级残疾、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一子一女在读书,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条件救济。”并上报海珠区政府南石头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申请办理。拿到申请表,海珠区民政局审批决定,仍只是同意每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给陈某一家3口,共900元。

  陈某纳闷,一家4口都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为什么只能领到3口人的钱?他认为民政局未能依4人的标准发放保障金,于是将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给其妻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给不给救济限期作决定

  今年11月21日,海珠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某向民政局申请发放妻子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民政局没有对此作出及时的书面处理,属拖延履行职责,判决海珠区民政局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是否发放给郭某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陈某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实际解决”自己的困难,遂上诉至广州中院。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诉苦

  官司好难打生活好窘迫

  昨日在庭外,记者看到了一脸疲惫的陈某。他的外表比实际年龄苍老很多,由于车祸留下残疾,他走路显得很费劲。一见到记者,他就把自己的材料全翻出来。因为没有钱请律师,他的起诉状写得一塌糊涂,记者问他为什么不申请法律援助,他说自己有法律援助证,之前为了申请法律援助去了海珠区司法局两次,但司法局告诉他,这是民告官的案子,不能提供援助。陈某说:“两个孩子要上学,每个月要交两百元的费用,还要吃饭……如果我有能力,绝不会为这区区几百元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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