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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络小偷”判盗窃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5:0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文/本报记者林洁实习生李广荣通讯员天仙

  盗虚拟财产是犯罪!

  广东法院挑战法规空白

  虚拟财产盗窃案昨一审

  昨天上午,广东省首宗公诉虚拟财产被盗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网络小偷”颜亿凡盗窃罪名成立!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问题一直困扰着诸多网民,也让法律界人士挠破头皮。玩家“财产”被盗报警,往往得到了这样的答复:法律对网络里的虚拟财产算不算“财产”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立案。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少之又少。

  昨天上午,高州市人颜亿凡因为盗窃他人网络游戏装备卖钱,成为广东经法院判决的“网络小偷”第一人。

  图:陈春鸣/画

  窃案始末

  

  “员工”伪造玩家身份证

  骗公司改安全码,偷装备卖了几千元

  2004年11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接到一个报案: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称,他们的《大话西游Ⅱ》游戏中部分玩家的游戏账号被人盗取,游戏装备被出售或以出售装备的方式勒索游戏玩家,经初步估算,游戏玩家损失金额约为1500元。

  很快,一个拙劣的“盗窃案”始末呈现在公安机关面前———

  一个叫颜亿凡的游戏玩家,今年19岁,在2002年开始玩“大话西游”的网络游戏,有“白文衣人、斌笑”等数个昵称。

  2004年,颜亿凡经短期聘用,成为2004年网易《大话西游Ⅱ》2周年庆活动的工作人员。通过接待各路玩家,颜亿凡拿到玩家资料30多张。于是他伪造了玩家的身份证,将假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回了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骗取网易修改了那些玩家的安全码,他拿着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那些玩家的宝贝装备“神兽剑精灵、猴精、斩妖剑”等分别卖出,获利近4000元。

  说起自己“被盗”,一个昵称“玉狐狸”的玩家就特别生气,盗号者还和他联系,要他汇钱来换自己的物品,他汇了钱那个人却又不还东西,所有“装备”被全部出售。

  让警方想不到的是,颜亿凡在让对方汇钱时,竟无所顾忌地使用自己的真名。

  案情争议

  

  现行法规空白引发舌战

  焦点:虚拟装备是财产?有价值?

  很清晰的案情,争议却异常激烈。

  颜亿凡的辩护人称,网络游戏装备不具有现实财产属性,有无价值,价值多少都无法确定,不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追究颜亿凡盗窃罪于法无据。

  网易公司介绍,游戏玩家是通过完成一些任务、自己打造等方式获取装备,公司不允许玩家直接使用人民币购买装备。在网上,装备可以“大话币”形式交易,一些低级装备可在虚拟网络商店购买,而高级装备只能在玩家之间用“大话币”进行交易。

  “大话币”是什么东西呢?它是玩家在游戏过程中通过一些特定的条件或完成一定任务后,由游戏系统送出给玩家的。玩游戏的都知道,这个“币”还找不到什么统一的兑换渠道,玩家要把它变成人民币,都是私下协商的。

  问题无论怎么绕还是那两个———虚拟财产属不属于“财物”?怎么估价?现有法律法规中对虚拟财产的明确规管还是一片空白。

  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也犯难。

  法院审案

  

  两大“定性”破“两难”

  虚拟装备是财产,价格这么定

  昨天,法院宣判:被告人颜亿凡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考虑到他犯罪性质不算严重、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就没有判他“蹲大狱”。付费使用、价值、流通……法院是如何突破“两难”的?

  首先,法院明确,虚拟装备是财产。

  法院认为,装备依附于游戏中的虚拟人物,存在于电脑网络和游戏程序之中的电磁记录。玩家向游戏运营商支付游戏费用后,在游戏过程中,不但投入了体力和脑力劳动,耗费了游戏时间,而且必须继续支付上网费用和游戏充值卡(如网易公司的“点卡”),才能操控虚拟人物在游戏环境中获取虚拟装备。

  这样的虚拟装备“用处”还挺大———

  它具有使用价值。游戏装备能帮助玩家所操纵的虚拟人物在虚拟环境中发挥作用,为玩家带来精神上的愉悦。

  它又具有价值,为获取游戏装备,玩家必须按时间支付上网费和游戏费等费用。

  它又能够为玩家所控制,游戏装备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存在,玩家使用电脑网络,并用其自行设定的ID号和密码对虚拟人物及其附属的游戏装备实施占有和使用。

  最后,它还具有流通性,游戏装备在玩家的操控下可以在虚拟人物间转让、交换,可以由玩家自由处分。在现实生活中亦存在玩家之间相互交易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事实。

  法院据此确定,虚拟装备属玩家所有的私人财产,与有形财产在本质上并无不同。虚拟财产估价公平合法

  要判定“盗窃罪”,还有虚拟财产的“价格”。因为按照法律,偷的“数额较大”才算触犯刑律。

  法院对此也有“说法”:网易公司提供的估价说明是虚拟装备价值的有效证明,应以此确定被盗装备的价值。

  理由在于,网易公司作为独立的网络游戏研发商、运营商,其作用是开发虚拟人物及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为玩家提供游戏平台并加以管理、监管,其身份是独立于玩家的,与本案被害人或被告人均无利益冲突,由其出具虚拟装备的价格证明合法,亦可以预见其估价也是公平的。

  另外,网易公司有预先设定、资料完备的估价机制,网易公司根据游戏服务器的记录,参照同期游戏玩家交易情况估算装备价值,其计算方法是准确的,也是权威的。

  更何况,网易公司的价格证明结论(4605元)并无超出合理范围,与被告人颜亿凡销赃所得(3750元)相差不大,是正常的估价结果,符合盗窃销赃案件的一般规律,即销赃价格低于市场正常价格。

  迫在眉睫

  

  虚拟资产市场半年消费40亿

  要明确规范虚拟财产法律地位

  网络游戏的兴起造就了无数游戏公司,也催生了众多网络富翁。有专家估计,明年全球游戏市场每年的增长率将超过10%,远远超过电影业。

  经济利益必然诱发一些人铤而走险。然而,规范网络游戏的法律还处于“疲软”。

  在瑞星和网游网联合发布的一份《网络游戏安全调查报告》中显示,有61%的玩家经历过装备和虚拟物品被盗,其中被盗号的占33%。盗号者通过欺骗或者采用黑客技术获得其他玩家的账号和密码,直接将别人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据为己有。被盗者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心血在一夜之间就化为虚有。

  一份今年上半年的统计报告显示,国内网民半年内购买网络游戏虚拟物品(装备、武器、身份等)的平均消费总额为178元,而玩网络游戏的网民比例目前已达到23.4%。以此计算,国内的网络游戏虚拟资产市场半年的消费额可达40亿元。

  法律专家分析,把盗取虚拟装备确定为盗窃财物,将其定罪只是迈出了一小步。

  设想:玩家可以在虚拟世界中结婚并把“虚拟财产”作为家庭财产,如果这两个玩家后来闹离婚,并为如何分配“虚拟财产”而产生纠纷,法院是否会为双方裁决“虚拟财产”如何分配?

  网络游戏可以年复一年地玩下去,如果某一拥有亿万“虚拟财产”的玩家不幸去世,法院是否要把这些“虚拟财产”直接纳入遗产,并在现实世界中通过继承程序予以分配?

  如何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规范虚拟财产的地位,依然迫在眉睫。

  ■链接

  网上盗宝换现金“网络小偷”受罚

  今年5月24日,武汉市洪山区网警对窃取他人“传奇”(网络游戏)账号,盗窃玩家极品“兵器”的张某等人依法处罚。

  5月21日早上11时许,网上玩家肖某正在玩“传奇”游戏,突然被人强行从游戏中退出,再次登录后就发现密码被人窜改。肖立即使用另一账号登录“传奇”游戏,发现有人在现金叫卖极品兵器“龙纹剑”,账号正是自己被盗的。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肖某所在网吧。肖某称,已经和叫卖者约好,用400元现金购回自己被盗的“龙纹剑”。民警遂同肖一起赶往汉口的约定地点,将正卖“兵器”的张某等人抓获。据盗窃者17岁的张某交待,他在网吧玩时,发现肖某在“传奇”游戏中的极品“兵器”值不少钱,遂一直在其身边游荡,伺机窃取其密码。此间,肖某因事离开座位。当其重新返回输入账号、密码时,被一旁的张某等人记下。随后,张某等人赶到汉口一网吧内,用窃得的账号、密码将肖从游戏中“挤”出。(任明)

  “虚拟世界”行窃最高罚5000元

  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行为人直接或间接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以及利用黑客或其他手段盗用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工具”等,属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之规定,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办法》第二十条(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龙贡张晶慧陈俊)

  

首例:“网络小偷”判盗窃罪

  (侯颖/编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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