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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问责须问当事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6:5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新华社记者傅刚)耗费巨资兴建的湖北钟祥汉江大桥,由于质量问题提前40年成为“危桥”而拆除重建。如此问题工程,从桥梁设计、施工单位到交通管理、技术监理部门,没有一家愿意出来承担责任。湖北省委领导决定严查此案当事人的责任,这一举措体现了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的决心和力量。

  中央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在社会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切实保护和

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倘若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像建钟祥汉江大桥那样搞建设,节约型社会啥时候才能建成?

  应该看到,在桥梁建设这一系统工程当中,设计和施工单位是质量的载体,技术监理单位是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交通管理部门则是诸多环节责任认定的行政机关。假如施工、监理等单位都不肯出来承担责任,而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做声的话,则必然导致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重大责任的悬空,这叫做“天下事了犹未了何如不了了之”。

  众所周知,权力与责任应该是对称一致的,特别是行政权力,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动态、最容易违法或滥用的一项国家权力。

  据此,交通部门享有行政监管权力和担负行政监管职责,倘若不作为或不负责,就应被问责。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领导,如果能够敢于问责,追究责任到人,公开披露追究结果。那么,我们不仅可以减少物质资源的浪费,而且可以减少管理决策的浪费。因为建设节约型社会,不仅需要节约的农民和市民,同时还需要一个节约的政府。(完)

  相关报道:[汉江大桥]提前40年成"危桥"无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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