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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与人同居育一子 前妻打官司索赔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8:32 新桂网

  新桂网南宁12月20日讯(通讯员文莲 王冰 田波) 一男子与一女子再婚,四个月后他们就生下一男孩,男子的前妻遂将该男子告上法庭,并向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12月19日依法审结该案,并判决该男子向前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原告陈某与被告伍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11月份协议离婚,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月,被告即与黄某结婚,并于2005年3月生下一男孩。2005年

7月,原告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从陈某、伍某离婚的时间与伍某再婚的时间、黄某生下一男孩的时间对比可以判定,黄某受孕时间处于陈某、伍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伍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同居并导致黄某怀孕,且伍某也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但基于黄某受孕时间处于陈某、伍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和涉案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陈某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按照举证分配原则,法院认为伍某对此未完成举证责任,认定该男孩系伍某与黄某所生。

  按照人类生育繁衍的一般正常生理过程,黄某的受孕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离不开与伍某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认定伍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在外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并认定该行为是导致陈某与伍某协议离婚的原因之一,且给陈某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因此,判令伍某向前妻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编辑:扈倩 作者:文莲 王冰 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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