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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写欠条雇主要担责 法院一审判决车主全额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2:12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晨希)客车车主黎某聘请吴某代其管理客车营运事务。期间,吴某拖欠司机覃某抵押金和工资共计11660元,并亲笔写下了欠条,这笔欠款应该由谁来付?12月19日,宾阳县法院一审判决此款应由车主黎某全额赔偿。

  黎某购买了一辆客车跑南宁至厦门间的往返客运,并聘请吴某帮他管理客车的日常

营运事务。2003年12月,吴某找到司机覃某来开这辆客车,要求覃某交押金1万元,并将此事告诉了车主黎某。半年后覃某下岗了,吴某遂写了一张欠条给覃某,载明该辆客车欠覃某工资和押金共计11660元。由于迟迟没有人付钱,覃某便将车主和代理人吴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车主黎某聘请吴某负责管理客运车,他们之间已形成代理关系,只要吴某的行为在代理权限内,被代理人黎某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笔欠款应由车主黎某承担。退回押金及支付工资后,黎某可继续向吴某追偿。

  编辑:杨东 作者:孙小娟 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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