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暗中执法”究竟是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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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5:3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公安部法制局的一位助理巡视员2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时表示,媒体前段时间报道所称的“暗中执法”这一概念主要指的应是监控,而“监控,从我的理解来说,不能说这是暗中执法,这也是属于我们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所允许的”。(新华社12月20日报道) 笔者认为,媒体(包括许多业内人士)所说的“暗中执法”,决不是指“电子眼”
法律的功能,一般包括警示、教育和制裁三种。交警现场执法一般可以同时行使这三种功能。而“电子眼”的主要作用仅仅是为制裁提供证据——假如它是隐蔽的,就基本上没有警示和教育作用了。如果交管部门在容易出现违章行为的路段暗中执法(即秘密设置电子眼、秘密拍摄而不有效告知被执法者),只会被理解为仅仅为了罚款,而不是为了警示和教育。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罚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已。 总之,警方对交通状况的“监控”是合法的,但“暗中执法”却有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韦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