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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劳动执法硬起来(今观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6:08 人民网-人民日报

  石平

  我国劳动法实施10年多来,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当前一些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因此,当务之急是要让劳动监察执法硬起来,以保证劳动法的全面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从实际情况看,必须纠正以下几种错误观点:

  一是所谓“投资环境论”。一些地方认为,贯彻实施劳动法会加大用人单位人工成本,影响当地投资环境,因此对劳动监察执法设置层层障碍。允许不法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以降低人工成本,对守法用人单位而言,是不平等竞争,结果只会使守法用人单位不愿来当地投资。而这些守法单位往往是规模较大、管理规范、技术水平较高的企业。也就是说,不认真贯彻劳动法,引来的是不法企业,飞走的却是金凤凰。

  二是所谓“区别对待论”。一些人认为,发达地区和大城市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带去了高额收入,所以,当地没有义务大力维护外地劳动者合法权益。其实我们要看到,一方面发达地区和大城市为外地提供了就业机会和工资收入,另一方面外地劳动者也为当地创造了财富,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二者是合则双赢、分则两败的统一体。我们还要看到,和谐社区、和谐社会的建设,要靠工作、生活在其中的每一个人,包括外地劳动者的积极参与,为此就应当给予外地劳动者公平的待遇。如果外地劳动者在就业、权益保护上受到区别对待,甚至被边缘化,可能会给当地和谐社区、和谐社会建设造成不良影响。

  三是所谓“平行主体论”。一些人认为,劳动法应该平等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作为国家公权力的监察执法不应过多单方面维护劳动者权益。这是一种貌似公正,实则不公正的观点。劳动法既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旗帜鲜明地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为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就是对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的地位和权益的一种法律保护,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而且就用人单位内部来说,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需要国家通过劳动法来倾向性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世界各国莫不如是,在目前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应如此。

  《人民日报》(2005年12月21日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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