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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延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7:1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称“新办法”),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新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

  问:经过修订的新办法体现了哪些新特点?

  答:概括起来,“新意”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新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

  二是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上述规定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从而有利于让纳税人有充足的时间收集有关纳税资料、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自行进行纳税调整;有利于申报与缴税同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并可以准确界定纳税人欠税、偷税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因寿险业务涉及保费的精算,所需时间较长,总局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三是规范了税务管理行为。明确了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报表、资料的具体范围。

  四是增加了优化服务的规定。对纳税人因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汇缴期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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