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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增挪用公款终审被判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8:09 宁夏日报

  本报讯(华兴时报记者 李婕)石嘴山市原市长王贵增因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王贵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7年12月,王贵增被任命为自治区外贸厅副厅长、宁夏伊斯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伊斯兰公司)总经理,1998年4月,伊斯兰公司与其他四个单位投资成立了宁

夏凤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宸公司),王贵增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9年9月,宁夏银川成田禽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王贵增借款,并承诺给王一定回报。王贵增遂通知伊斯兰公司财务部向成田公司提供15万元的借款,王贵增和成田公司在付款申请书上签字、盖章。2000年3月,凤宸公司在西宁开发工程资金紧张,欲从中行贷款,在寻找担保人上,王贵增想起了成田公司,成田公司在答应担保的同时,再次向王贵增借款20万元,王答应了成田公司的条件。2000年4月,凤宸公司的67万元贷款下来后,转入凤宸公司投资开办的另一家公司,并从该公司账户上将20万元分两笔借给成田公司。同年8月,伊斯兰公司与成田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成田公司聘请王贵增为总经理,补选为副董事长。

  2001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因太西集团诉凤宸公司及其西宁分公司一案查封了该公司位于西宁市大众街西宁商城十二栋楼房;该案判决生效后,太西集团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7月,上述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高院遂对西宁商城予以部分解封,将西宁商城的5号楼2-4层、11号楼3层、12号楼3层的房产予以查封。时任凤宸公司西宁分公司总经理王贵增、副总经理杨某二人签收了上述法律文书。

  从2001年8月开始,凤宸公司开始向外销售部分法院查封的房产,王贵增在其中部分购房合同上签字,收得的款物,除一辆顶房款的雅阁轿车交付高院外,其余未交付高院。2001年11月,王贵增被免去伊斯兰公司总经理职务。

  2004年5月,王贵增因涉嫌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5月17日转为监视居住,9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05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判决认为,王贵增利用其担任伊斯兰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和凤宸公司董事长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公款35万元挪用给成田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至今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王贵增和杨某明知西宁商城部分房产被法院查封,擅自出售且所得款项未履行偿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故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贵增因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杨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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