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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玺串案中两大蛀虫分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8:19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王斗斗 今天上午,毕玉玺串案中的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董国森,原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朴善琨因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分别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8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国森、朴善琨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将317万元国有资产予以私分,朴善琨还单独将173万

元国有资产以相同方式私分,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同时,董国森、朴善琨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他人贿赂60万元和16万元,二人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均已构成受贿罪。

  对一度被认为是揭发毕案“突破口”的朴善琨,其检举揭发毕玉玺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法院认为,虽然朴善琨被羁押后书写了揭发毕玉玺犯罪的书面材料,但其内容主要是对毕玉玺公开行为的分析、揣测,毕玉玺有可能涉嫌犯罪的结论系朴善琨的推断,其行为不属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法院判决,董国森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朴善琨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万元,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的律师表示要与被告人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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