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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英杰减轻处罚为何没有指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8:19 法制日报

   兴奋剂问题实行只看结果不论原因原则

   虽是受人陷害却无法改变尿检阳性事实

   法院的判决与业内处罚不存在因果关系

  见习记者 张鑫

  昨天,中国田径协会正式表态:中国田协对孙英杰的两年禁赛处罚不会因为法院判决而改变,一旦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批准田协的处罚决定,孙英杰的禁赛处罚就将正式生效。

  药检呈阳性源于受人陷害法院判决恢复孙英杰名誉

  12月16日,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因兴奋剂检测呈阳性的著名长跑运动员孙英杰服禁药“强力补”乃他人陷害,并判决偷下禁药的被告于海江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孙英杰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孙英杰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10月21日,孙英杰在参加完十运会1万米比赛后,其送检的尿样被检查出使用了外源性雄酮兴奋剂。十运会组委会因此取消了孙英杰万米第二名的成绩,并取消其继续参加十运会其他项目比赛的资格。

  孙英杰在被处罚后,对外宣称有人在比赛前给她递过饮料,是被人陷害的。

  五大连池市法院的调查表明,于海江是乘保姆做饭之机将自己平时服用的药物胶囊取出7至8粒,掰开将药粉放进孙英杰所剩的猕猴桃果汁瓶中的。孙英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饮用了剩余饮料,然后乘飞机赶往南京参加当日的十运会万米比赛。

  法院的判决是否能让孙英杰减轻处罚?田径管理中心副主任沈纯德表示:“孙英杰的尿检阳性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孙英杰至少禁赛两年的处罚决定不变,国际田联认为必须按照反兴奋剂规定进行处罚。”

  在昨天的表态中,沈纯德代表中国田协宣读了两点声明,强调了中国田协对反兴奋剂的立场不会有丝毫动摇:反兴奋剂规定从本质上讲是竞赛规则,规定了举办田径比赛的各种条件,反兴奋剂规则与刑事法规或劳动法规无隶属或限制关系。国际反兴奋剂条例的政策和标准是体育与兴奋剂作斗争的基础,代表了追求体育竞赛公平公正的一致意愿,应得到所有法庭和司法机关的认可。

  一方面法院判决孙英杰服用兴奋剂乃出于他人陷害,另一方面田协表态不受法院判决影响。法院判决能否影响业内的处罚?两者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为此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

  兴奋剂问题实行严格责任法院判决业内处罚两回事

  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马宏俊告诉记者,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反兴奋剂条例,对于服用兴奋剂不管原因如何,只要查出服用就要处罚,实行看结果不论原因的严格责任原则。而所谓的严格责任原则,就是要强化责任者的义务。孙英杰作为资深的运动员,本身应该具有必要的防范服用兴奋剂的心理和能力,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加倍小心自己的饮食。

  北京体育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副主任阎旭峰认为,体育组织不应以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依据。法院作出的判决是让被告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并没有判决体育协会撤销对孙英杰的处罚决定。撤销处罚决定的判决应是一种行政诉讼。

  阎旭峰告诉记者,法院判决是依照证据在法律上作出判断,对于法院来讲没有办法对什么物质属于禁止的兴奋剂种类作出判断,也不可能有专家对是否服用兴奋剂进行检测。而体育行业协会的处罚则是依靠专家对尿样进行检测而作出决定。如果法院判决完全能够改变体育组织这种内部处罚的话,那么如果运动员不服,就告到法院,势必会造成体育行业内部的混乱,影响体育行业竞赛的管理。

  “其实法院判决和体育界对孙英杰的处罚并没有关系,它们不是一个问题。”马宏俊说,“法院对孙英杰服用兴奋剂是受人陷害这个事实的认定与其受到处罚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取消孙英杰十运会1万米银牌的资格,这是毫无疑义的,是故意服用还是受人陷害只能说是考虑处罚情节轻重的问题。”马宏俊说。

  马宏俊还告诉记者,如果法院认定的是当时十运会检测兴奋剂的工作人员出了问题,把尿检的瓶子弄错了,检测的不是孙英杰的尿样,这就直接动摇了对孙英杰的处罚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才影响体育组织对孙英杰的处罚。

  在马宏俊看来,法院的判决本身就是对孙英杰的一种救济。法院判决支持了孙英杰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而对于禁赛的处罚是田管中心要考虑的事情。

  “当然孙英杰可以通过启动申诉程序,拿着法院的判决,进行听证,而对于能否取消禁赛的处罚,最后还需要田管中心决定。”马宏俊补充道。

  解决纠纷不等于事实认定是不是陷害仍须拿出证据

  多年从事法律研究的学者杨涛告诉记者,孙英杰与于海江打的官司在本质上是一场民事侵权诉讼,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更着重于纠纷的解决,进行“定纷止争”,而不能过多地纠缠于区分是非。所谓的是非区分往往是在是非涉及到纠纷如何解决时,才首先要区分是非;如果纠纷可以在不区分是非的前提下顺利解决,法院就不会刻意去区分是非。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规则就有一条“自认”规则,也就是双方对于某一事实并无争议,那么无须举出其他证据,法院可以直接采信。

  杨涛认为,法院的判决之所以不能直接成为推翻或者减轻对孙英杰实施禁赛的依据,并不是章程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而是在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判决主要是解决纠纷,因此判决中可能并没有真正探究真相;而听证会要解决的是分清是非,是要解决是否存在有人对孙英杰进行投药以及孙英杰有无过错的事实,那么,在这个事实的认定中,仅仅有于海江的承认是远远不够的,孙英杰或者于海江还必须拿出其他证据来证明事实确实发生了。

  “田协的处罚是正确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告诉记者,“法院依靠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采信作出的判决仅仅是一种法律真实。而田联的处罚需要依靠正确事实认定,经过严格的审查。除非法院拿出精确的证据证明客观事实才能够影响田联的处罚。”

  本报北京12月20日讯

  维护体育法律的权威性

  本网记者 席锋宇

  孙英杰事件,再次把公众的目光集聚到“兴奋剂”身上。虽然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判决于海江擅自在孙英杰服用的饮料中放入兴奋剂,损害孙英杰名誉的侵权行为成立,但是遵照法院判决不列入体育法庭证据的惯例,并不构成孙英杰可以免除禁赛处罚的充分理由。

  2003年世界反兴奋剂组织通过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滥用兴奋剂现象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即除特殊情况外,所有被查出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都要受到被强制性禁赛两年的处罚。

  我国作为首批签署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哥本哈根宣言》的国家,于2004年颁布了中国国内的行政立法《反兴奋剂条例》。中国反兴奋剂“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非常明确,而且在反兴奋剂的规定和相关教育中,对运动员、教练员如何防止包括所谓误服在内的各种情况等都有明确的要求。

  在孙英杰兴奋剂检查呈阳性问题上,中国田径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要严格按照国际体育组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中国关于反兴奋剂的法规、规定和程序进行。国际田联反兴奋剂负责人明确表示,孙英杰兴奋剂检查的结果非常清楚,现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改变这一事实,因此任何不按照反兴奋剂规定执行的做法都是国际田联不能接受的。在国际上也有在兴奋剂检查中呈阳性或者被证明使用兴奋剂,后采取法律诉讼的作法,但最后都不能改变自己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或者使用兴奋剂的事实,也不能逃避被依法处罚的结果。

  反对任何形式的使用兴奋剂,这是世界各国和国际体育的共识,严格遵守体育法律规章处理问题,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更是必然。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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