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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三河警方北京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8:19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朱磊 因不服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作出的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刘先生将三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撤销了被告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5年2月7日,刘先生同朋友及家人一行五人开车从北京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思普兰花炮市场购买花炮。当天,该市场发生爆炸。三河市警方接到报案称一名男子在花炮市场

燃放“钻天猴”将花炮摊引燃发生爆炸。警方经调查,认为刘先生是肇事者,遂以刘先生违反爆炸物品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危险物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对刘先生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应以具有确凿充分的证据为基础。但三河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原告违法事实的存在,因此判决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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