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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审委会:郑州民行检察实现“双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8:55 检察日报

  郑州市检察院在民行抗诉案件中重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经验在本报报道后(见本报11月3日一版),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郑州市检察院是如何做好这一工作,保证这一工作制度效果的?为此,本报记者做了进一步采访。

  ■“审委会开会,检察长列席,两院都有好处”

  在郑州市中级法院三楼会议室,该院审委会准备开会研究田瑞琴等40人劳动争议案件。但法院很多人发现,参加此次会议的人似乎比以前多了,而且出现了陌生面孔。原来,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全友要列席此次会议,并对郑州市检察院抗诉的这起案件发表意见。

  “那是在2004年年底,天气很冷,但人挺多。到了会议室,检察院和法院的人都不知道检察长应该坐在什么位置才合适,我就说随便坐吧”,想起当时的情景,孙全友禁不住笑了。由于是第一次列席审委会会议,检、法双方均不清楚具体该怎么做。“当时确实有点儿手足无措的感觉。由于没有事先商量,法院人员也不清楚检察长发表完意见后应该怎么办,他们来问我,我就说,发表完意见就退席吧。”孙全友认为,发表完意见后就退席,既达到了列席的目的,又不至于影响审委会委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显示出检察机关对审委会的信任和尊重,这样要比全程列席会议效果更好。

  经过一年的实践,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这一做法逐渐显出了效果。

  2004年郑州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抗诉9件,提请省院抗诉26件;2005年1月至11月,郑州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抗诉9件,提请省院抗诉15件。“这些数字表明,郑州市两级法院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后,审判质量提高了,抗诉数量正在减少,检法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主管民行检察工作的孙全友告诉记者,“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审委会开会讨论抗诉案件,检察长列席,对检法两院都有好处。”

  ■靠沟通和信任迈出第一步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这一做法存在先天不足,刚开始确实有很大困难”,孙全友说,当时翻遍了有关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对此有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而且其中规定的仅仅是“可以列席”,不是“应当列席”。如果法院不邀请或通知检察长列席,就无法落实这一做法,所以要想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阐述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首先就要解决如何列席的问题。

  2003年年初,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中级法院就这一做法开始进行沟通。孙全友说,检察长李自民与法院院长还专门就此交流意见。但不出孙全友的意料,很快就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有人提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发表抗诉意见的做法损害了审判独立性;也有人认为,检察院只要提起抗诉就可以了,是否列席审委会会议并不重要。郑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可秋梅对不同观点交锋的情景记忆犹新,当时该处与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监庭、立案庭进行了多次研讨和座谈。

  经过研讨,两院有关人员逐渐认识到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仅仅是发表抗诉意见,案件最终仍由法院作出判决,因而这一做法并不会影响审判的独立性;而且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检、法两院有关人员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有利于法院提高再审案件的质量,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取得实效,有利于做好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这一做法之所以最终能够落实,可秋梅认为,主要是两院有关领导和部门认识到应该“少文来文往,多人来人往”,在双方的制约与配合中增加相互间的信任。而郑州市中院更将这一做法作为监督案件质量的手段,以此促进提高审判质量、公正执法,因而大力支持。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双方得以坐下来定期交换意见、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开展。

  ■明确规范三步程序

  经过一年多的沟通,郑州市检、法两院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基本达成共识,而田瑞琴等40人劳动争议案件为双方沟通、交流迈出第一步提供了绝好的契机。该案由于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而受到多方关注,郑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郑州市中级法院内部对该案的处理也出现了很大争议。在召开审委会会议时,郑州市中级法院想听取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从而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为了在列席时“有章可循”,双方对一些细节问题很快进行协商,明确了具体程序:

  1.抗诉案件开庭后,两院承办人、审监庭和民行处的负责人应分别交换意见,民行部门承办人和负责人要将法院的意见向主管检察长汇报,确定对该案列席时的意见;如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有不同意见,由主管副检察长在审委会会议前与法院主管副院长进行沟通协调;审委会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应优先研究;审委会开会研究案件前3日,由审监庭承办人员负责书面通知市检察院民行处内勤,由内勤通知本处承办人。

  2.审委会会议中,先由法院承办人向审委会汇报基本案情、原审判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和承办人意见,然后是审监庭负责人阐述该庭意见,最后由列席检察长发表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3.审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后,审监庭承办人于判决书作出一周内将判决书送达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处。

  ■既要准备充分又要讲究方式

  工作已经开展起来了,但是很多人担心,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孙全友感觉压力很大。“要想在列席发表意见时能够充分说明抗诉理由,而且要言之有据,就必须吃透案情、准备充分,这是列席审委会会议取得成效的基础。”

  每次列席审委会前,孙全友都要花几天时间看案卷材料,与有关人员研究案件,做到心中有数。例如在中国工商银行新郑市支行诉陈书贞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该院接到列席审委会的通知后,孙全友立刻召集民行处处长、案件承办人共同讨论案件,认为原审法院是依据“存单”判决银行还款,而检察机关要推翻该存单,必须将其他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锁链,充分证明存单的虚假。于是,检察人员对各项证据做进一步核实、固定,进行了充分准备。在审委会会议上,他们将这些证据详细列举、说明,审委会最后一致同意改判。

  在列席发言时应如何表达抗诉意见,取得良好效果?孙全友对此颇有体会。他说,首先,发表意见要有的放矢。针对认定案件的证据、法律依据,就抗诉书不明的地方以及抗诉理由作进一步的说明,尽量使审委会委员们对案件有准确的认识,充分理解抗诉的理由。其次,发言时应该口语化。这样容易被审委会委员理解和认同。

  列席审委会会议后,工作是不是就到此为止了?郑州市检察院并不这样认为。民行处副处长贾佳介绍说,会议结束后,对于审委会会议上出现的不同意见,经过分析、了解,检察长及民行处相关人员仍会与法院有关人员继续进行交流、沟通,以求得对方最大程度地理解。

  ■相互理解、支持才能坚持下去

  民行抗诉案件数量多、工作量大,由于检察长事务过于繁忙,所以在实践中基本上是委托主管副检察长来列席审委会会议。

  经过近一年的实践,孙全友深感做好这一工作首先应得益于法院的提前通知。郑州市中院审监部门在审委会确定开会讨论抗诉案件的具体日期后都会提前向郑州市检察院发出书面邀请通知,以便让检察长有时间做好工作安排,并做好有关材料等准备工作。其次,孙全友认为,主管人员没有高度的责任心绝对不行。他坦言,因为对这一做法法律并没有予以硬性规定,如果不列席或简单应付也没有法律的约束,所以开展这项工作实际上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高度责任心。

  可秋梅补充说,郑州市中级法院对此也尽力给予了方便和配合。除了坚持优先研究抗诉案件、尽快审结抗诉案件,在审委会会议讨论案件时,他们总是安排首先讨论抗诉案件,这样检察长发表意见后就可以退席了,不至于因讨论其他案件而等待。

  那么,是不是每一起民行抗诉案件审委会都要列席?孙全友表示,如果提起抗诉的案件争议或影响不是很大,可以不必列席审委会会议,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即可,这样可以有更多精力来关注重点案件。

  ■推广这一做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取得了一定效果。在此基础上,郑州市检、法两院于2005年6月正式会签了《关于加强审判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时,应于三日前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派员列席。”对列席审委会制度予以规范。

  孙全友认为,这一做法切合《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精神,值得推广。但有人提出,目前这一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地方检、法两院之间的协商情况,要进一步推广,还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做法作出相关的具体规定,明确检察长列席的程序、范围和内容等。比如,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时,检察院其他人员随同参加是否合适,许多人对此仍有争议。

  显然,完善这一制度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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