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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单位施工前先存工资保障金 保障金按工程总造价3%缴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9:40 南方日报

  萝岗

  本报讯年关将至,农民的工资又成为焦点。记者昨日从萝岗区获悉,该区是全市率先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3%、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缴付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一旦发生拖欠,将从保障基金中直接支付工资给劳动者。

  据了解,萝岗区近日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着重推行建筑领域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制度、用工备案和劳动管理培训制度、劳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设领域群体性及突发性劳资纠纷联动处理制度。

  其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3%、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缴付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在该建筑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区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认定后,从保障基金中直接支付工资给劳动者,并责令建设施工企业在30日内补足保障金。拒不缴交或拒不补足保障金的企业,将被依法处理。工程竣工验收两个月内,经区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该建筑施工单位未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资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通知银行退回建筑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本金及利息余额。

  据悉,萝岗区还将制定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以推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并逐步积累治理欠薪问题的成功经验向建筑企业以外的其他领域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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