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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私了”案件何时“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9:45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卢军 邵晶岩

  “私了”在一些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今,很多民事诉讼案和一些刑事案件则通过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或者借助于中间人的操作,在一定的附带条件下“私了”了。现实中的刑事案件私了

  哈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公安告诉记者,按照我国法律,刑事案件无论案情大小只要公安机关一立案就没有调解的可能。但在我国民间,刑事案件的“私了”一直就存在。

  于某驾驶单位车辆在汽车站出口处,因交通堵塞与某公司司机李某发生口角。争吵中,于某用铁棍将李某头部打伤,当天被送往县

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头皮血肿及头皮裂伤。李某后因头部疼痛未愈,遂去医院进行检查,该院的CT检查报告意见为:左枕骨线形骨折。经法医鉴定确为左侧枕骨骨折,构成轻伤。本案中,除去其他主客观要件,焦点集中于李某的伤情鉴定。为给轻伤鉴定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4月20日颁布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该司法解释指出,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而对于轻微伤的认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如果李某的头部没有骨折,仅是头皮血肿及头皮裂伤,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就不构成轻伤,属于轻微伤,对于造成轻微伤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和解。但在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协议,前者在认罪、认错并同意赔偿被害人一定损失的前提下,由双方共同向公安、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请,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再追究,犯罪情节稍重的可以从轻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双方表示不再上诉和申诉。于某和李某私了了。

  哈市主任律师贾柏章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其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在于某的案件和解中,忽略了很重要的一个“关键词”就是于某用铁棍将李某头部打伤,但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因铁棍的撞击而致左侧枕骨骨折,已构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则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私了”是利?是弊?

  哈市一位从事司法工作者李洪说,他通过调查发现,近几年,在农村特别是在偏远的山区,刑事案件“私了”现象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被害人只顾经济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主动提出私下和解。据了解,“私了”后,被害人再次受到致害人不法侵害的比例高达40%以上。

  市民邢伟华说,刑事和解最大的“功劳”是暂时化解或减缓了矛盾冲突。但是,这样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大限度地推脱社会的责任,另一个严重后果却是:私了就等于包庇了坏人,助长了胆大妄为和犯罪。他说,他朋友的孩子经常协助他人打架,而且每次出手都很重,不是把人打的耳膜穿孔就是鼻骨骨折,但其家长每次都是到处找关系,一赔了之,结果几年下来,弄了个家底精光。今年初,其儿子又帮人打架,把人家的一只眼睛打瞎了,结果犯了故意伤害罪,被判了5年有期徒刑。这不是闹了个人财两空吗?

  如果法律早一点给予制裁,其家长不迁就其错误,就不会酿成今天这样的后果。

  据了解,目前整容反被毁容的案件很多,但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原因是受害方怕打官司时间长,耽搁治病急于赔偿,这导致了美容院赔点钱就完事大吉,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就要看医师是否是非法行医,是否有欺诈广告,这类案件的私了,助长了众多美容院的非法行医和欺骗消费者,使得被毁容事件接连发生。

  “私了”不能游离法律

  省政法干部学院刑诉法专家翟俊明认为,“刑事和解”的新理论只不过是理论的滞后,实际上操作上已经在先了。刑事案件“私了”,不仅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而且有悖于国家法律。“私了”只能对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刑事案件是情节较为严重的社会性违法案件的统称,主要包括:持凶杀人、抢劫、入室类犯罪、绑架、纵火、投毒、诈骗等,案件只要涉及到刑事类,已经没有大小可言。

  如果法律允许这样“私了”,那么社会上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参照这一做法,抢劫者可以收买受害者,杀人者甚至可以以死者未起诉的理由来逃避死刑,这种私了是纵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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