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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左旗:政府违法行政酿错案 法院依法判决执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1:20 新华网

  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21日电

  “新华视点”记者汤计、张章

  “五年中,一件原本简单明了、证据充分的民事诉讼案件却在中、高两级人民法院间辗转了6次,而最令人不解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以下简称‘土左旗’)人民政

府,无视两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拒不纠正违法行政造成的错案,奈何?”呼和浩特市退休老教师陆兵,老泪纵横地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令人深思的故事……

  建设土地局房管部门违法行政酿成错案

  现年63岁的陆兵,是呼和浩特市呼钢中学的退休教师。从2000年开始,他以“民间代理”的身份,受外甥郭利亚和外甥女婿闫伦俊的委托,与内蒙古自治区土左旗政府打起了一场行政诉讼官司。

  郭利亚和闫伦俊都是呼和浩特市人。1994年12月9日,郭、闫二人经土左旗台阁牧乡大东营村委会同意,土左旗建设土地局批准,在大东营村建起砖混结构的平房两处,并从土左旗人民政府那里申请到《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000015号、000016号。

  郭利亚说:“1996年,我母亲(张枝莲)的朋友巴音苏和与许秀君夫妇向我母亲提出购买这两处平房。经过双方口头商定,同意以14万元的价格成交,但必须付款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巴音苏和以验证房管部门手续是否齐全为由,从我母亲处拿走了房本。拿走房本多日不见归还,我母亲找巴音苏和催要,巴音苏和无奈中给我母亲打了一个14万元的借条。”

  2000年9月28日,巴音苏和与许秀君夫妇因车祸死亡。郭、闫闻讯开始追讨房本,在追讨房本中才知道,早在1997年,土左旗政府房管部门,在未见到房屋购买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就把郭、闫二人的房屋所有权变更到了巴音苏和的名下。而巴音苏和又用这两处房本在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车站支行作了20万元的贷款抵押。

  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若冰认为,这是一起明显违法行政造成的错案。《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约……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土左旗政府房管部门不见双方当事人及买卖合同就为巴音苏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属违法行政。巴音苏和又用此房作抵押贷款,客观上又造成了严重后果。

  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郭利亚、闫伦俊得知自己的合法房产被土左旗政府房管部门违法过户到巴音苏和的名下后,立即向土左旗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迟迟得不到结果的情况下,郭利亚、闫伦俊于2001年4月将土左旗政府告到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郭、闫二原告的代理人陆兵介绍,经过长达3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护了郭利亚和闫伦俊的合法权益。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呼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认为,土左旗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在给巴音苏和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时,没有严格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和《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属违法行政。因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了被告土左旗政府房管部门给巴音苏和办理变更的呼字土左第0000369号、0000374号房屋所有权证。

  土左旗政府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陆兵说,2003年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时,没有考虑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与本案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裁定“发回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3年4月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一次开庭审理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这一次在法庭多了第三人——即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经过当庭答辩和取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呼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再次认定土左旗政府房管部门在给巴音苏和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时“违法行政”,其给予巴音苏和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应予撤销。

  土左旗政府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又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3年9月3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内行终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认为,“上诉人土左旗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村庄和集体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巴音苏和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属适用法律错误,在巴音苏和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而未提供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中、高级人民法院两年多4次审理,应该说有了一个很明确的判决。只要败诉方——土左旗政府认真履行法院裁决,纠正“违法行政”造成的错案,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就结了吗?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

  政府拒不履行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违法过户的房产证被法院撤销后,土左旗政府拒不履行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给郭利亚和闫伦俊恢复原房产证。郭、闫在多次申请无效的情况下,于2004年2月29日再次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告“土左旗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行为。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经过半年审理,于2004年7月1日下达了(2004)呼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法院的这份判决书认为,二原告郭利亚、闫伦俊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经被两级法院审理确认,土左旗政府建设规划局也于2003年12月作出了撤销变更给巴音苏和的房屋所有权证,在郭、闫二原告申请恢复其房屋所有权证法定期限的60日内,土左旗政府未为二原告恢复原产权,属未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不作为。根据有关规定,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份判决书上“判决被告土左旗人民政府在30天内为二原告郭利亚和闫伦俊恢复第000015号、第000016号《房屋产权证》”。

  土左旗政府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4)呼行初字第6号判决,又一次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行政不作为”案件时,认为“能否为郭利亚、闫伦俊恢复其房屋产权证,应由政府进行审查”。所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内行终字第35号判决书中,撤销了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4)呼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并“责成土左旗人民政府在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建平在谈到这一判决时说:“法院不能强迫政府做什么,但政府领导必须依法行政,这是行政官员的基本政治素质。”然而,面对法院的判决,2005年1月27日,土左旗人民政府却作了一个《关于不予郭利亚、闫伦俊重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之后不久,于2005年4月7日又作出了《关于撤销〈关于不予郭利亚、闫伦俊重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的决定》。

  “从这两个决定不难看出,一个县级人民政府的诚信在哪里!”陆兵气愤地说,“土左旗政府的某些领导法制观念是多么淡漠!”郭利亚和闫伦俊在无奈中,于2005年5月16日,向土左旗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2005年5月2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对这起行政复议案作出裁决。呼政复决字[200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土左旗政府)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半年多过去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裁决依然没有得到执行。

  “从上一级政府到中高级人民法院,都认定土左旗政府发给巴音苏和的房屋产权证违法,土左旗政府为什么不能纠正呢?”郭利亚说,“无非你是政府,我是老百姓;你有权,我无权。但是,我要问:你的权力是谁给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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