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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连环撞安全气囊却未开 车主状告生产商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1:55 青岛新闻网

  遭遇连环撞安全气囊未开 车主状告生产商索赔败诉

  晚报讯焦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在高速公路上遭遇车祸,轿车内的一名乘客被甩出车外死亡。20分钟后,一辆大客车从后面又撞上焦某的车,发生二次事故。然而悲剧没有结束,5分钟后,另一辆大客车与前一辆大客车追尾相撞,焦某的车再次受到冲击。遭遇连环事故,焦某发现车的安全气囊根本没有打开,他将汽车的销售商、生产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

偿责任。

  由于焦某是在结冰路面超速行驶,且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设警告标志,所以公安部门认定焦某在前两次事故中分别负主要和次要责任。赔偿完毕,一直不甘放弃的焦某将自己轿车的销售商和生产商告上了法院,理由是自己的轿车与他车发生相撞后造成本车发动机与变速箱破裂,前发动机机盖对折,在此情况下,安全气囊未展开,造成驾驶员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控制,车辆完全失控造成乘车人当场死亡,焦某及其他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焦某认为轿车存在质量上的缺陷,没有达到其汽车说明书承诺的安全要求。生产商则表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案一连串的事故责任是由各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焦某购买的车辆并无质量问题,该车前排安全气囊展开与否与本案交通事故的车辆及人身损害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焦某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主要原因是焦某在结冰路面超限速行驶、措施不当造成,负有主要责任,其后又有两辆车先后对轿车进行了撞击,进一步加重了焦某的车损。由此可见,焦某的车辆损害与其违法行为以及他车的连续撞击具有直接的关联。焦某仅能证明车辆损坏的事实,但难以证明其损坏系因车辆安全气囊的质量缺陷直接导致,即难以证明车辆的损坏与车辆的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焦某主张的产品质量责任难以成立,故法院驳回了焦某的各项诉讼请求。(赵黎徐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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