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卖不出 公司欲赖账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2:00 新闻晚报 |
晚报讯 于先生向某公司提供了一台咖啡机。双方约定,公司每月按售出150杯咖啡,每杯为7元的费用与他结算。可在今年3月,公司对于先生说,只卖出了30杯,坚持按照实际出品的咖啡来结算,于先生不同意,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合同约定结帐。 长宁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请。于先生在2004年11月,与某健康休闲公司签订了《咖啡机保底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他向公司提供咖啡机一台,公司每月按售出150杯咖啡,每 杯为7元的费用与他结算,合同期为一年。随后,他分别在2004年12月15日、2005年1月15日,两次去公司处结清了费用。今年3月,当他去公司处欲结账时,公司的财务人员告诉他,只卖出了30杯,要求他按30杯结帐。于先生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他经济损失9450元。公司认为,于先生与公司的工作人员确实签订过《咖啡机保底租赁合同》,公司在使用了一个月后,觉得效果不好,就让他把咖啡机取走,但于先生一直没有来取咖啡机。于先生本应可在每月与公司结算费用,但他从来没有来公司。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于先生和公司签订了《咖啡机保底租赁合同》,于先生已依约向公司提供了咖啡机和咖啡制品,公司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于先生要求公司赔偿款项9450元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作者:□焦晓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