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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山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4:37 红网-三湘都市报

  

“黄石山案”宣判

  宣判现场。穿军大衣者为黄石山。 本报通讯员摄 本报12月20日讯(驻株洲记者 谭斯亮 通讯员 羊敏罗晟海)“被告人黄石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70万元……”历经近一个月的合议庭评议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宣布了对“黄石山案”的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42岁的原株洲市商业银行副行长黄石山,在以湖南省为民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核心的“担保集团”中常年担任幕后主使角色,确系利用“高息揽储”手段非法集资7.76亿元以及虚报7家实体的注册资本等一系列犯罪事实的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两罪并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70万元。

  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另一主犯、现年65岁的文绍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万元;王铁凡、肖钟等其余52名涉案人员被处以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肖钟、谢安平等6名被告还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分别判刑。黄石山之弟黄连山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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