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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立法应当缓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5:20 法制日报

  某市房屋租赁市场有着强劲的需求,但交易基本在自发和无序状态下进行。为此,有关部门拟通过立法,对房屋租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管理。笔者认为对此有三个问题必须澄清:

  第一,房屋出租为什么要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笔者认为,出租房屋实际是物权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置,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要求房屋租赁强制性

登记,尤其是还要在登记过程中缴纳数量不菲的登记费,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随意的克减,不符合法治的基本理念。

  第二,政府能否监管好房屋租赁市场?政府监管能否实现监管的目的?各地制定租房监管法规都有大致相同的理由,比如自发租赁容易引发租金纠纷、制假造假、超生、治安隐患等现象。但这些现象能否通过所谓强制性登记备案解决?如果备案后又发生这些现象,政府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政府应该以何种姿态介入市民房屋租赁?在法治社会里,政府的手是有限的,不能伸得太长,当然,政府也不能无所作为。建议政府将收费登记改为无偿自愿登记,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让市民自我做出理性的选择。

  因此,我认为房屋租赁立法尤其是房屋租赁强制性登记立法应当缓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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