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未定保险公司先垫救命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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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5:41 信息时报 |
时报讯(记者闫晓光通讯员梁彬心)两车相撞,乘客受重伤危在旦夕,交警尚未确定责任,家属却已承担不起治疗费,怎么办?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判,被告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该先行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治疗费。此案对人多车多的广州,颇具借鉴意义。 搭乘摩托遇车祸危在旦夕 今年5月6日,徐某搭乘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凤岗镇凤德岭永益厂路段的交叉路时,与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徐某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左锁骨骨折、盆骨骨折。直至徐某通过家人诉诸法律时,他仍处于治疗状态中,且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 根据交警调查,陈某所驾的牵引车的所有者为信达公司,实际支配人为王某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而摩托车主王某则为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2万元。 车祸责任未定伤者无钱医 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处理,但尚没有足够证据证实任何一方冲红灯。而截至今年9月22日,徐某因抢救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已达人民币10.6万多元。其中,信达公司支付了28857.45元,徐某的家属垫付了4.8万元,尚欠医院医疗费近3万元。据估计,徐某短期内的医疗费尚需2万元。但是,由于入不敷出,徐某的家人已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用。无奈之下,徐某的家属将王某、陈某及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判保险公司先支付救命钱 人命关天!盐田区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确定了先救人、后析责的原则,争取尽快落实医疗费。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而陈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徐某的抢救治疗费在扣除信达公司已支付的后,其余额77920.41元并未超过该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因此,法院下判: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徐某的抢救费用,待日后责任明确后,另行判定赔偿数额。 律师点津 保险公司凭啥垫钱 行家解答三大疑问? 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前,伤者怎么办,谁来垫付这笔治疗费用?此案对人多车多的广州,同样有借鉴意义。记者就此案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采访了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雄辉。 1为何按第三者责任险赔? 肖律师认为,本案的伤者徐某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范围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者。可见,第三者的原则性规定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处于保险车辆下,而不是驾驶或搭乘汽车的人。徐某虽然也是车上的乘客,但他并没有搭乘保险车辆即牵引车,因此仍属第三者。 2责任未定怎能起诉获赔? 肇事责任仍然没有定论,伤者怎么就可以打官司而且还获赔了呢?肖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属于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则。本案中,徐某受伤,不管肇事责任在不在牵引车一方,作为被侵权人,徐某就可以起诉索赔。 法院受理后,为了尽快救人,从人道主义出发,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让被告先行支付治疗费。《保险法》也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赔付伤者,而不需要通过投保人。因此,本案应由保险公司先支付医疗费。 3交警认定被告无责咋办? 如果交警最后的责任认定结果是,责任不在牵引车一方,而是徐某乘坐的摩托车,保险公司该怎么办呢?肖律师认为,这时保险公司可以向摩托车司机追偿所付款项,或者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改判。由于这笔钱已支付给徐某,且徐某并无过错,因此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向徐某索回已付的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