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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问责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0:05 红网

  设计使用寿命50年、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湖北钟祥汉江大桥,仅运行10年便成为“危桥”,2005年9月不得不拆除重建。令人费解的是,从4年前该桥出现险情到拆除重建,其工程质量问题迄今无人承担责任,而原先参加该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再度参加拆除和重建大桥的投标。(12月21日《成都商报》)

  “优良工程”何以提前40年折命?我的看法是工程施工中必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同样,工程验收时显然也存在“糊弄型”的“宴收”方法,以至于这个所谓的“质量等级优良” 汉江大桥在“暗箱操作”下,获得工程验收通过且等级优良。

  然而,花纳税人的钱建起一座短命大桥,原先的施工单位还再度参加拆除和重建该大桥的投标。我们不禁要问:责任追究制度为什么没有落实?

  设计使用寿命50年的汉江大桥应该是一项大工程,应该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施工的基本程序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待验收合格后再交付使用,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如果有人违反施工程序,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不仅该工程不能投入使用,而且还应该追究建设施工、监理和验收者的法律责任。因为我们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就是严格划分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以减少工作失误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

  遗憾的是,当年存在质量隐患的汉江大桥却顺利通过验收。而面对制造“豆腐渣工程”的施工单位,相关部门还允许他们投标拆建自己当初制造的“豆腐渣”,这简直是对问责制度的莫大嘲讽与亵渎。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管辖的范围出了问题,能不能做到应有的追究,不只是工作方法问题,而是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言行能否真正起到制约监督的问题。

  像汉江大桥运行10年便成为“危桥”,把纳税人的钱打了水漂,那么相关的责任追究和领导问责制度就应马上启动,彻底查清大桥成为“危桥”的种种原因,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该法办的就要法办,该纪律处分的要纪律处分。可现实是,4年过去了,该危桥的质量问题迄今无人承担责任,制造“危桥”的责任者,不仅没有像以往的为恶者那样被责任追究,反而以更为心安理得的面目再次参加拆除和重建大桥的投标。难道,责任追究制度在当地就是一纸空文?

  制度建设应该的钢性的,而加强制度建设的目的就是要规范社会管理。可是,汉江大桥成为“危桥”后,明摆着责任者,却找不到人来问责。那么,我们的制度建设不也成了“豆腐渣工程”。笔者认为,汉江大桥成为“危桥”,但当年的建筑图纸还在,当年的建设施工的甲方、乙方还在,本着对国家财产负责,对纳税人负责,相关人士该解释一下验收时该大桥获得“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内幕了,有关方面也更该把这个豆腐渣工程纳入审查和问责的视野了。

  (稿源:红网)

  (作者:沈峰)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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