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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公民对违宪审查的几个祈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3:2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练洪洋(广东 媒体从业者)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新京报》12月20日)

  这两个《工作程序》不但指示了违宪审查的路径,而且明确了普通公民的提请违宪审查的权利,从这个角度上说,这两个《工作程序》开启了我国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使中国向宪政迈出重要一步,是百姓之福,国家之福。

  2003年5月,“孙志刚事件”之后,3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提请违宪审查;2004年5月,全国人大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今天,全国人大完成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我们仿佛看到了法治的脚步,正一步步朝我们走来,令人欣慰。在这里,我希望这两个《工作程序》可以承担起违宪审查的重任,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作为一位普通公民,对于违宪审查尚有几个祈愿。

  一是应该遵照国际惯例和普世价值观,让《宪法》的条款回归本义。《宪法》规范作为法律体系的“元规则”,决定了其条款的抽象化,缺乏可操作性。正因为如此,有不少条款在实践当中被立法机关或者政府、部门以种种理由加以限制,公民难以真正享受到《宪法》规定的权利。如《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有许多条款被附加了种种严格的条件。

  二是应该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我们可以看到,人大这次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列入违宪审查的范畴,这恐怕是不够的。即使是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出于种种利益考虑,也未必合宪,有些法律时过境迁之后更有明显的违宪现象。

  三是违宪审查的程序除了固定的,还应该是可知的、可诉的。人大设立备案审查室,对法规等进行违宪审查,谁又来监督这个审查备案室的工作呢?没有监督,何来公平?没有程序正义,焉能保障实质正义?这是不二法则。窃以为,在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制衡与监督机制之前,有必要让公众、社会来行使这个职责——人大的违宪审查要增加工作透明度,不但与违宪审查提起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信息,还要在适当时机向公众汇报,接受公众的质疑与监督,以确保审查在公众监督的阳光下进行。

  同时,还必须保证是可诉的,如果违宪审查的提起者对于人大审查备案室的工作表示不满,还必须有一个途径可以保障对审查工作进行投诉,甚至是“审查”。当然,违宪审查只是蹒跚学步,我们还不能过于苛求,但我们还是有必要表达观点,让违宪审查不至于南橘北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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