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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董”状告“老总”挪用疑罪从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4:3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记者 周牧

  将公司黄金出售后得到的42万余元货款存入儿子的账户,并将其中的一部分资金用于炒金。都江堰华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邓嘉陵,由此以“挪用资金罪”被起诉至法院。但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的终审裁定。不过,没有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民事可以免责。由于《刑法》与《民法》对“挪用”的认定标准不一样,昨日,武侯区法院以邓嘉

陵无法证明“挪用”的13余万元是为了公司事务而支出的,被判还钱。

  据了解,邓嘉陵成为按照5月1日起试行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精神,以“疑罪从无”精神宣告无罪的成都第一人。

  私人账户存入42万公款

  2001年,邓嘉陵与朋友初某等人合伙,成立了都江堰市华星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初某担任了公司董事长,而邓则任公司总经理。2003年7月25日,邓嘉陵用儿子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将公司黄金销售款42万余元存入该账户。此后邓嘉陵将存折交给公司会计,自己持卡,并自设密码。同年8月26日,邓嘉陵从银行卡上取款29.5万元,与他人合伙购买沙金,并将沙金带回公司加工后销售。

  由于该款公司一直无法掌握,初某等人后来以公司的名义,向有关部门举报邓嘉陵涉嫌挪用公款。2003年11月,都江堰警方以邓嘉陵涉嫌挪用资金罪将其刑事拘留。2004年11月,都江堰市法院审理认为,无直接证据证实邓嘉陵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宣告邓嘉陵无罪。宣判后,都江堰市检察院向成都中院提出抗诉。

  刑事无罪 再提民事诉讼

  在成都中院公开审理此案时,邓嘉陵多次辩称,将42万余元货款存入儿子名下,是为了以后买卖沙金取现方便,卖沙金的利润也发放给了职工。他称,自己与初某是因利益之争产生的经济纠纷。另外,自己将钱存入私人账户,曾告之初某。成都中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华星公司于是将邓嘉陵起诉至武侯区法院,要求其归还被挪用的公款42万余元。

  昨日,武侯区经过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查明,在邓嘉陵所“挪用”的42万余元中,有28万余元可以被证明用于了公司的业务开支。其余的13.8万元,邓无法证明其用在了公司。据此,法院判决邓嘉陵在10日内返还华星公司13.8万元。

  律师:此“挪用”非彼“挪用”

  为何同样都是“挪用”的指控,邓嘉陵在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中得到了不同的认定呢?记者为此采访了的担任邓嘉陵刑事与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周建中律师以及高荣鹏律师。

  “刑事案件中的挪用,当事人在主观上要有占为己有或为了自己的利益,将公款挪用或占用。”周建中告诉记者,在此案中,邓购买、加工、销售沙金的行为,不能排除他向公司员工发放工资的可能,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所以本案不能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而武侯区法院判决邓还钱,高荣鹏律师认为是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邓若无法举出款项为公司所用的证据,则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当然应该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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