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公安行政不作为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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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8:20 法制日报 |
太平家园小区业主在与物业发生殴斗时受伤,报警后半年,警方仍未对此案作出处理决定。认为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被打伤的小区业主刘贻燕将其告到法院,要求确认昌平区公安分局行政行为违法。 12月19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昌平区公安分局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作出处理。 治安案件半年未结 刘贻燕是太平家园业委会的一名工作人员。11月18日,他在法庭上诉称,今年4月30日,部分业主到物业公司买电被拒后到业委会投诉,随后他与这些业主一起到物业,欲拍摄物业拒绝卖电的现场作为以后的起诉证据。之后,“十多名保安在嘉仁物业总经理马荣军、刘明伟的带领下,冲上来将我围殴在地。” 刘贻燕说,在场的业主纷纷报警,但东小口派出所的民警“在40分钟后才到现场”。之后派出所办案人员也未安排受伤的他做伤情鉴定,而在他要求下做的鉴定结果本应3天拿到也拖到了24天,“伤都好了,不认同鉴定结果也不可能再鉴定了。”之后,此案到6月底仍未了结,刘贻燕等业主多次口头及函件请求派出所尽快结案,但该案至今没有任何结果。“一件普通的治安案件半年都没有办结,我们只能认为警察行政不作为。” 昌平区公安分局法制处两名张姓警官出席了法院庭审。对于刘贻燕的指控,他们解释说,经查阅当天报警记录,确认该局东小口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立刻赶到了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他们还取出一摞厚厚的问讯笔录,以证实传唤过物业方的十多名嫌疑人,也为伤者做了伤情鉴定。“我们将案情三次报请分局审查,但由于证据不足,都被退了回来。”张警官表示,目前补证工作还在进行中。同时按市公安局相关规定,于6月28日将该案报请分局督办。整个办案程序“并无不当”。 公安曾被指提供伪证 11月18日的庭审中,刘贻燕的代理律师李劲松询问昌平区公安分局传唤证的编号是按什么顺序排的,对方回答说是按传唤的先后顺序排列的。 “你们能否对所出示的证据真假负全部法律责任?”李律师随后提出了这个问题。在得到肯定答复后,他一边翻阅对方出示的传唤证证据,一边质问道:“先被传唤的传唤证编号比后被传唤的编号大,你们如何解释?”他指出,传唤证显示于今年5月9日被传唤的嘉仁物业总经理马荣军传唤证编号为“第290号”,但被传唤日期显示在5月9日之前的5个人传唤证编号均在290号之后。“这里面肯定有假,昌平区公安分局出示了伪造证据。”李律师认为,物业总经理马荣军是该案的关键人物,但按照昌平区公安分局回答的编号原则,他的传唤证和问讯笔录均系伪造,随后要求法院对这两份证据做司法鉴定。对此,昌平区公安分局没有当场作出回应。 11月21日,昌平区公安分局就“作伪证”的指控向法院提交了东小口派出所的工作说明,以解释传唤证序号的问题,但由于该份说明的部分内容与昌平区公安分局提交的其他证据有矛盾,法院没有采信。 认定未全面履行职责 昌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昌平区公安分局自今年4月30日受案后至7月27日,进行了现场出警、受理、传唤、讯问、取证等工作,履行了法定职责;此后,昌平区公安分局未及时对该起治安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其拖延履行的行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法院认为昌平区公安分局没有全面合法地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昌平区公安分局在接到判决后30日内,对刘贻燕被殴打致轻微伤一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负担案件的诉讼费。 (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