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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除牟私利的“暗中执法”是可行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9:10 上海青年报

  □澶啸

  继公安部表示法律允许交警通过监控“暗中执法”后,地方政府也积极作出了反应。据12月21日《华商晨报》报道,“暗中执法”能够避免驾驶人“尊警不遵章”的行为,将是辽宁省交警今后的执法方向。

  交警该不该以守株待兔的方式进行“暗中执法”,无疑引起了公众的极大争议。但无论是公安部所言的交警通过监控“暗中执法”,还是辽宁省公安厅交管局所说的以“暗中执法”治理“尊警不遵章”,其中的关键点仍然在于,“暗中执法”是否包含了交管部门的私利因素。

  对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回到今年夏天的杜宝良案,因为正是这一案例,让“暗中执法”的弊端全面曝光。显然,重温这一事实是有必要的:安徽来京人员杜宝良,从去年7月20日开始至其后一段时间,在同一地点闯禁行105次被罚款10500元。

  杜宝良案说明了什么?当然不能说明“暗中执法”程序本身有错,错在这一程序设计过程中,忽略了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即掌控这一程序的执法者———交警有借“暗中执法”为交通部门牟取利益之嫌,但却缺乏一个制衡的机制。一个人在同一个地方“摔倒”105次,这固然有个人遵章守纪素质问题,但更反映出部分交警部门的强烈牟利倾向。

  “暗中执法”备受争议,原因也正在于此。所以,如果更准确地描述人们对“暗中执法”憎恶的原因,就应是其中夹杂了一些部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因素。

  从杜宝良案再返回到现实的语境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类似于为了完成某一指标,一些地方的个别交警部门为了实现部门利益,指定每名交警定期完成一定数额的罚款,由此导致了更多人为的“暗中执法”。而带着罚款指标去进行执法,我们能说其基本目的是要求驾驶人改变“尊警不遵章”的观念吗?

  所以,关键并不在于通过监控“暗中执法”抑或人为“暗中执法”的区别,而在于交管部门理应将通过“暗中执法”来牟利的因素彻底去除,同时,更应去除来自上层强加给交警的定额罚款指标观念。惟有去除了私利的纠葛,公权的使用才会光明正大,不再被视为公权私人化或部门化。我以为,这是保证“暗中执法”公平公正的惟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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