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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后病情加重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9:16 南方日报

  工伤私了后病情加重怎么办?

  省妇联研讨如何为工伤者维权,提出不少争议性案例

  本报讯(记者/林亚茗实习生/冼薇薇通讯员/王飙尘)随着我省外来工的增加,工伤事故的数量也十分惊人,如佛山市2004年工伤认定案件就比上年上升了26.3%。前日,省妇联

法律服务中心在广州召开了外来工工伤研讨会,来自我省社会保障局、劳动局、法律援助处、法院等单位的代表出席了会议。由于现有的法律不够严密,会上提出了不少具争议性的案例,引起大家的热烈探讨。尤其是工伤发生后,雇主与工伤往往签订工伤私了协议,但如果工伤者产生了后续问题,该如何解决?

  问题一

  “私了协议”能够撤销吗?

  据广东商学院的专题调查显示,我省工伤者中近八成是机器伤害,工作一年左右的工人占发生工伤者的75.1%。而且其中约有四成是没有工伤保险。一般而言,许多工伤事故发生后,老板和工伤者往往以私了解决。这对受害劳动者来说,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利于治疗和康复。用人单位也能履行一定的赔偿义务。

  但私了也存在这样一种可能: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赔付责任,利用员工急于得到医疗费用的心情,以及不懂法规,而迫使对方接受数额不公平、不合理的赔偿协议,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工伤者在获得赔偿后可能伤情病情出现加重的情况,特别是某些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症状要过几年才会明显或复发,尤其患矽肺病是会有终生的伤害,随时有加重或发生生命危险的可能,单位往往不再承担责任。

  例如,一私营饭店的职工郑某,在搬运液化气罐时不慎被砸伤膝关节,被送到医院治疗。饭店老板找到郑某,要求私下协商付一笔钱了事。就此,老板付给他3000元,与之达成一次性处理的协议,并解除其劳动关系。但郑某回家后不到一个月,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又进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共计15000余元。郑某找到原老板要求报销治疗费用被拒绝。郑某不服,就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过立案调查,认定饭店老板与郑某私下就工伤达成的协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责令饭店继续承担郑某工伤待遇的全部责任。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法律援助处、新会区法院等单位的代表都指出,“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无效要视实际情况来定。如果当工人提出争议仲裁或上诉时,而有关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发现原来的私了协议不合法规,明显侵犯了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就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重新处理。

  问题二

  过劳死或病如何索赔?

  工人因劳动时间过长而引起的猝死,近年不时在报纸上有所披露。另外,也有工人因工作疲劳而患肾病综合症等病。但这两种情况由于目前未被列入工伤,如何保护这部分工人的权益?

  有法律援助者指出,员工如果不是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能定为工伤。如果要为死者追讨人身损害赔偿,就要证实猝死与过劳的因果关系,取证难度极大。例如,东莞某鞋厂女工马丽1995年进厂,从1996年开始得肾病,2001年因病危而换肾,后被迫与厂解除劳动关系。虽然企业给予她一定的治疗费用,但换肾后须终生服用的抗排斥药费用压得她随时会失去生命。据了解,工作疲劳是肾病综合症病因之一,而马丽在工厂上班每天工作14小时以上是常事,因此她认为自己患的病是因职业引起。但我国有关的法规并没有把肾病综合症列入职业病,马丽在打官司时败诉。她如今仍然苦苦挣扎,继续上诉。

  与会者认为,在这类情况下,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工厂担责,而工厂不顾工人的健康,无休止加班,甚至强迫工人加班,严重损害工人健康。如果法律不能追究工厂的责任,这对没日没夜干突然倒下去的工人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纠正工厂严重加班的行为。因此,他们提出,法律和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图:

  外来工“工伤私了协议”现象引人关注。何建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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