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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具法律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0:07 红网-三湘都市报

  问:不久前,我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冲突中李某的右手受伤。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我与李达成了协议,由我赔偿李500元钱。因李某共花去了治疗费1000元,他因此认为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不具有法律效力。请问,这个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望城县 朱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本案中,你与李某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符合上述3个条件,属于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李某主张该调解协议无效,就必须举证证明该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然,你与李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主处分,并无上述导致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之一,因此,该协议必须得到遵守。

  本报记者 黄纯芳 实习生 何姣 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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