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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降标准 村委会惹恼村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1:51 西部商报

  擅降标准 村委会惹恼村民

  前脚为村民讨回35万 后脚却被告上法庭

  本报记者 魏娟 通讯员 高平为您报道 因村委会违约降低了补偿款的发放标准,被村民告上法庭。此案日前由兰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村民告赢了村委会。

  2003年6月下旬,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村第四村民小组承包的苹果园下埋设的油污干管发生多处破裂,管内污水外泄,将该村多家承包户约8000平方米的土地淹没,大片农田土壤及地面农作物遭受严重污染,农作物和部分常年生经济林木枯死。

  事发后,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与油污管道的管理单位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城关市政设施管理所(简称管理所)多次协商后,于2003年7月23日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约定市政管理所一次性补偿受损村民35万元。但村委会收到补偿款后,并未按约定向村民如数发放,而是按照有关312国道征地补偿标准(比约定的标准低)拟发放给村民,为此,村委会与村民丁某、王某产生纠纷。后经多次协商无果,丁某等村民以村委会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2005年5月,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由村委会返还丁某等所应得的补偿款。村委会不服,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记者:本案中,村委会有无权力随意调整村民的补偿款?

  法官:本案中,虽然村委会没有被授权代表村民就损害之事与市政部门协商,但对村委会的代理行为村民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村委会的行为应视为代理行为。因国道征地补偿标准和本案中的损害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村委会无权就此降低补偿标准,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本案中,村委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官:村委会在未征得村民的同意下,参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以外的标准返还村民应得补偿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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