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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偷”银行连本带息全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1:51 兰州晨报

  储户存的上的42万元巨款竟被别人转帐后支取 张掖中院对此案二审审判 存款被“偷”银行连本带息全赔

  本报张掖讯(记者曹勇通讯员刘曙光)日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储户阿某的42万元存款被他人转账后支取,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银行存在一定过错,判决银行支付阿某存款本金42万元及利息。

  蹊跷:42万元存款“飞”了2004年11月3日,阿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市某支行营业室存入现金500元,开设一个活期存折,留有密码,并办理了金穗借记卡。同日,阿某将46万元人民币通过民乐县南古农村信用社转入该存折。

  11月4日和11月7日,阿某分别取款35000元和2000元,存折余额为423500元。

  11月9日,阿某再次到农行张掖市某支行营业室存款6500元后惊奇地发现存折余额竟少了42万元。阿某遂于当日向甘州区公安局报案,后此案未破。为此,阿某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行支付其42万元存款及利息。

  缘由:存款被“神秘”转账经调查,阿某账户上的42万元存款是2004年11月7日17时44分,被从农行张掖市某支行营业室旁的自动服务终端机(又称“自助银行”)转入同为该行储户“李军”的活期存折的。“李军”是于2004年11月6日持地址为山东省德州市的身份证在该行营业室存入现金开设一活期储蓄存折的,未办金穗借记卡。自2004年11月6日至8日,该储户在存折上共发生7笔存取款业务,其中11月7日17时44分,“李军”通过自动服务终端机将储户阿某存折账户内的42万元转入其存折账户,随后从营业室柜台内支取1万元,紧接着又支取9万元,次日上午8时46分又从营业室柜台支取32万元。

  一审:银行支付42万元甘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在储蓄合同关系中,银行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保护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在本案中,银行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储户的账户及密码被嫌疑人窃取,对犯罪嫌疑人所持的身份证疏于审查,在银行结库时间内支取存款,对大额现金支取未按规定提前预约,对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可疑支付交易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审查、分析和报告。同时,犯罪嫌疑人凭所开设的仅限于现金存取款业务的存折办理了转账业务,违反了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甘州区人民法院认定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遂一审判决:农行张掖市某支行支付阿某存款本金42万元及利息。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后,农行张掖市某支行不服,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银行不能识别“李军”所持的身份证为假身份证,在办理资金转账业务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在办理大额支付交易时未按相关规定操作。据此,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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