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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要挪位 业主告房产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2:31 新闻晚报

  晚报讯 近日,居民把“静安河滨花园小区”房产开发商上海裕源房地产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西苏州路85弄的“静安河滨花园小区”,是市中心亲水楼台民居建筑。在2003年,许多市民购买该楼盘内的房屋。提起诉讼的潘先生、孙先生、徐先生和赵先生也都在这段时间先后购买住房。在他们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了小区的平面布局,根据该平面布局图,河滨

小区的西北部界限为一直线,但没有标明具体的坐标点。

  2004年1月,业主入住所购的房屋时,小区西北面已建有围墙。11月,房产商向临近该围墙居住的业主发出《告示》,称由于相邻小区建造地下车库,未来二至三个月可能借用小区围墙施工。之后,房产商拟恢复小区西北面围墙时,一些业主认为所恢复的围墙与原先的围墙相比,向小区内推进了5米,遂进行了阻止,至今该围墙仍未设置。

  房产商则称,这些业主入住河滨花园小区时,小区北面设置的围墙为临时建筑。在2005年4月,就河滨花园小区与达安河畔雅苑小区相邻之界线位置,经区房土局协调重新确认,公司同意按上述确定的界线,设立与达安河畔雅苑相邻的小区北面围墙,并要求业主予以配合早日完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合同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应符合该小区的规划要求,小区的区域界定应与规划批准的区域一致;其次,一旦合同的约定与城市规划不相符合,并不以合同的约定,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合同附件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图,仅反映小区西北界线基本为规则的直线,却不能反映该界线的具体坐标,无法确定是否与规则准许的界线一致。

  而事实上河滨小区规划核准的实际西北界线,与合同约定时规划界线坐标点不同,为此本案业主的诉讼请求,缺乏客观上可履行性,特别是房产商在小区规划内设置的周边围墙,属于小区内的公共利益,应由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业主来共同主张权利。

  法院一审判决对潘先生等4户业主的诉请不予支持。作者:□焦晓虹 通讯员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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