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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有权罢免村主任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3:52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情:杨某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被村民依法选举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县民政局、乡政府向其颁发了《当选证书》。后在其任职期间,乡党委、政府联合发文免去了他的村主任职务。杨某不服,将乡政府告到法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杨某又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杨某申诉至省高级法院。省高院审查后,指定县法院继续审理。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撤销了乡政府的决定。

  律师点评:乡政府罢免村主任的行为是违法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所以本案中乡政府罢免村主任的行为是违法的。

  那么对村主任职务的罢免权依法应由谁来行使呢?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罢免要有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24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故如果村民委员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对罢免要求进行表决,村民可依法向乡镇政府提出,如果乡镇政府不进行召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就是不作为,村民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职责。

  (点评:李建奎,山东天助律师所律师,电话1306503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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