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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女生寝室产婴 学校宽容以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4:00 信息时报

  重庆消息18日,重庆某高校大一女生小玲(化名)在寝室产下一女婴。前天,小玲的母亲已赶到医院照顾她。学校有关负责人表示,“不会处罚学生,更不会开除学生,而是要让她早日走出阴影。”

  阵痛称作胃痛

  据当时在场的同学小红(化名)回忆,18日中午,她到小玲寝室玩耍,小玲突然说肚子不舒服,就去了卫生间,很快她们听见了小玲呕吐的声音。“我问她怎么回事,要不要去医院,小玲一口回绝,只称是胃痛,一会就好。”

  “没过多久,小玲走出了卫生间,脸色发白,看上去很虚弱。”小红说,她猛然听见“哇哇”的哭声。“我走进一看,一团白乎乎略带青色的东西躺在凉台的角落里,竟然是个婴儿。”小红表示,当时她脑子里一片空白,当场吓得跑出了门。

  小玲的同学小兰(化名)搀扶小玲躺下后,马上向生活老师求助,学校老师、领导闻讯马上赶到。

  婴儿已经夭折

  学校一位姓杨的主任说,他一来就看到地上铺了三层被子,小玲睡在上面,脸上完全没有了血色。

  “不要碰我,我没事,不去医院。”杨主任说,小玲坚决不肯去医院,躺在被单上乱动,怎么也安静不下来。“实在没有办法,我和其他4人,把小玲裹在被单里,提着被单把她送上了救护车。”

  “产下的女婴用盆子装着,仍旧放在凉台上。”杨主任说,当时他们都忙着抢救学生,婴儿被医院医生带走,医生表示,女婴为足月出生,已经死亡。

  杨主任说,小玲被送往医院后,足足输了4袋血,30分钟后,小玲脱离了生命危险。

  偷吃禁果惹祸

  小红表示,小玲平时不爱说话,由于人长得比较壮,平常又爱穿宽松的衣服,大家从没有想到她会怀孕。

  “我有次从侧面看,觉得她的肚子有点大。”小红说,每当问起,小玲总是解释,“过去爱喝啤酒,现在就成了啤酒肚。”

  “这简直是场噩梦。”小红说,自从看到那一幕起,她就开始失眠,天天睡不着觉。“当时搀扶小玲的小兰过去原本是个开朗的女生,现在根本就不说话了。”

  据另一知情同学介绍,今年4月,小玲高中还未毕业便与同学偷吃了禁果,9月进入大学后,她见肚子一天天长大,就用纱布裹腹,同时穿宽大的衣服,瞒过了所有人。

  前天下午5点,记者到北部新区高新园医院看见了小玲的母亲。她正在喂女儿排骨汤,小玲的精神看不去不错。

  “我不知道女儿怎么会这样。”提起孩子,母亲声音哽咽了:“我不想多说什么,现在只希望女儿能够健康,她也只是个孩子,怎么承受得起这样的打击?”

  医生表示,小玲现在只需好好休养,身体并无大碍。

  老师轮流陪伴

  对于小玲的遭遇,学校负责人杨主任表示:“学校不会处罚学生,更不会开除学生,而是要让学生早日走出阴影。”

  小玲入院后,学校老师轮流陪伴,杨主任还拿出了自己的献血卡,帮助小玲输血。抢救期间,杨主任一直守护在病房外,不但为学生签字就医,还为小玲垫付了医疗费。

  “小玲也是无辜的,她只是个孩子。”杨主任说,事情发生后,他们马上联系家长,并且派心理老师对小玲进行心理辅导,还对其她女生进行心理帮助,希望让她们早日走出阴影,好好学习。

  杨主任表示,按照教育部规定,在校大学生允许结婚,但小玲属于未婚生育,不在规定范围内,就可以按照《学生违纪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示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开除学籍;有调戏妇女,侮辱妇女或伤风败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开除学籍。

  杨主任说,由于小玲怀孕时并不是在学校,而且小玲只有18岁,遇到这样的事她也非常后悔和难受,学校不能因为孩子一时的错误,就否定她。为此学校实行人性化管理,不按规定处罚小玲,更不会开除小玲学籍。“我们会不断派老师、同学去看望她,安慰她,让她重新面对生活。”

  专家:学校做得对

  重庆文理学院教育科学系心理学教师葛缨说,该校对学生的人性化做法值得肯定,这也是学校对学生负责,学生应该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老师要多为她做心理辅导,争取让她早日走出阴影。葛老师还认为,虽然教育部允许大学生结婚,但大学生的个性还不成熟,并不提倡。《重庆晨报》供稿

  新闻链接

  大二女生同居怀孕被勒令退学

  2002年10月1日,重庆邮电学院法律与经济学院二年级女生马某到校医院就诊,被发现腹腔内积血,出现休克等症状,后转院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确诊为宫外孕。期间,马某及其男友(该校另一学生)向医生和老师承认双方发生过性行为。

  10月24日,学校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决定。

  同年底,两名学生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退学决定,被驳回,两人遂上诉至重庆市一中院。

  重庆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重庆邮电学院对两名学生的处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至于学校作出的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决定是否恰当,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应由另一法律关系调整。2003年3月初,重庆市一中院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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