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不容藐视——再说孙英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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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4:22 红网 |
五大连池法院一纸判决书总算还了孙英杰“清白”。但接下来事态的发展并没有出现诉讼当事人期待的转机,田协义正词严地宣布维持原判。 法律和行规开始打架,法律还给孙英杰无辜的结论压根儿没有得到田协的采信。 “任何个人或任何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则内活动”。这是一切法制国家通 行的准则。知法守法的内涵包括了所有公民和法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法庭的判决。在法院已经做出孙英杰清白认定后,田协对孙英杰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已经有了改变,田协依然自恃行规坚持“维持原判”,无异是对法律的藐视和托大。 德谟克拉里说:任何藐视法律的行为都是更大的犯罪。在法制社会中,法院是公理的最后庇护所和真相的最后裁判圣殿,如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无视法庭的裁决,这样的社会岂不乱了套? 孙英杰一审的确存在太多疑点,天安门旁公厕“捡”到挂钩上的绿色挎包中“药”的故事几乎是在和全国人民开玩笑,如此令人忍俊不禁的小品忽悠之功恐怕连本山也会相形汗颜,但是法院一旦认可了“小品”的真实性,田协就必须服判。 在现代司法判例中,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一案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该案所有疑点都指向辛普森具有杀妻重大嫌疑,但因为律师提交了主侦警官具有种族歧视思想、证据采集未遵守法定原则的证据后,陪审团最终对辛普森做出了无罪判决。尽管绝美国绝大多数公众深信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但还是接受了法庭的判决。 法制进步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而一切进步都是必须付出代价的。孙英杰案也一样,尊重并接受法院的判决,并在此基础上改变对孙的处罚是田协应当做出的选择,也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至于五大连池法院是否立案得当?是否判决公正?宥于笔者才疏学浅,只能由法学工作者去探讨了。 我有话要说! 点击进入论坛查看原贴 (稿源:红网) (作者:月上窗纱) (编辑: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