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须先组织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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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4:31 南方都市报 |
婚姻家庭纠纷须先组织调解 珠海中院推出“民事调解工作规范” 本报讯(记者徐智慧通讯员任慧娟)昨天,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新近通过的《珠海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方面 的民事案件,将首先由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其法律效力相当于一份合同,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据了解,这在全国同类法规中是一个创举。昨天,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胡志超称,近年来,调解在法院工作中逐渐不受重视,民事案件调解率有所下降。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各地法院,重回调解之路。市中院也把加强调解工作作为中心任务来抓,“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案结事了”。 12月8日,中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了《规范》,为调解工作提供了制度层面的支持。胡志超介绍,《规范》是对现行民事诉讼调解程序的完善和补充,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经过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书由法院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并在签收后生效,其法律效力相当于一份合同。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胡志超说,“这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调解新规 能调就调要求对婚姻家庭和继承、劳动争议、明确的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宅基地和邻里关系、合伙协议、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立案后将由法院先组织当事人和解。并通过减收诉讼费等方式,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平息争端。 协助调解调解可由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主持进行,法院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一般在审判庭或调解室进行,也可在“圆桌会议”等和谐、宽松环境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