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引咎辞职”咋就带不出“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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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21:35 人民网 |
因11月6日发生3家石膏矿连片塌陷造成33人死亡4人失踪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河北邢台县政府县长田德荣申请辞去县委副书记、县长职务,并于近日获得邢台市的批准。除邢台县县长引咎辞职外,该县主管副县长、邢台市安监局长、主管副局长均提出引咎辞职,均获得批准。 有权就有责。官员面对发生的重大事故引咎辞职,主动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这既 是政治生活中的一种道义要求,也是打造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因而,邢台县相关责任人的引咎辞职,标志着官员问责制度的日趋健全,凸显了责任型政府的自律理念。但是,任何一项重大事故的发生,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既有官员道义上的责任,也有官员失职渎职直至法律上的责任。因而,官员引咎辞职仅仅只是问责的开始,而不是问责的终结。它既不是挡箭牌,也不是替罪羊,更重要的是分清事故责任。“该打板子自脱裤”,不放过责任人,也不冤枉一个好官。 记得邢台县县长引咎辞职后,网友安永杰便在12月18日的人民网撰文说:“县长引咎辞职‘傻冒’,书记稳坐交椅‘精明’”。书记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该不该同样引咎辞职,便是一个责任划分问题。只有责任划分公平、合理,才能让辞职者口服心服,达到以儆效尤、汲取教训的目的。 然而,从过去事例来看,每每事故发生后,只要有官员主动辞职,便预示着事故责任“一清二楚”,说明事故的调查到此划上了“圆满”句号,更无意深层次地追究法律责任,也鲜见“拔出萝卜带出泥”。辞职,成了事故公正处理的“遮阳伞”。如此,不但影响了问责的效力,而且容易使真正的责任人“金蝉脱壳”。 诚然,事故发生后,有人辞职总比没人揽责好。然在一个追求公平、有序的社会,官员辞职不应是一笔糊涂账。引咎辞职者到底责有多大,辞职者本人应该知晓,公众更有了解的权利。而且,辞职并非是对官员政治生命的“一棒子打死”,明晰了责任,既有利于公众的监督,也有利于无意中失错官员的“东山再起”。 引咎辞职只是一种监督措施,绝不是问责的目的,更不能成为“问题官员”权衡利弊之后的最佳选择和责任链条中其他官员的保护伞。因而,辞职后的明确责任,奖惩分明,才是整肃吏治的根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