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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法不容 罗某被拘15天罚款1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21:53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扶绥讯 10月12日,被执行人罗某因擅自变卖法院已查封的财产,被扶绥县人民法院拘留15天,罚款1000元,同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承担因本案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费用。

  罗某是陆川县人,2004年2月向南宁某公司订购3台破碎机械设备,共计价款28万元,双方订立了购销合同,并定于同年7月15日前由罗某将货款付清给原告南宁某公司。但过后

,被告仅支付货款21万元,尚欠7万元货款一直拖延不予支付。罗某购机后,在南友高速公路某标段一石场开采石料,生产得到的收入不用于偿还欠款。原告某公司多次追还欠款未果,遂将罗某诉至法院,请求罗某立即付清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向法院提供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罗某的财产。

  扶绥县人民法院中东法庭受理此案后,依法组织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罗某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付款协议。由被告罗某于200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尚欠的货款7万元给原告南宁某公司,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同时,法院依照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罗某在石场正在生产的一台破碎机械,并裁定查封期间允许原告用于生产,但要妥善保管,不能擅自转让、变卖等。

  同年8月11日,原、被告签收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当日生效。不久,被告罗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机械及其他设备全部变卖给南宁某收购废铁的老板,得款除偿还给另案的欠款外,余款没有支付给原告某公司,反而将10万元左右的余款带走,丢下原开采的石场,四处游荡,逃避债务。

  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因被告罗某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且私自变卖法院已查封的机械设备,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某公司申请法院立案强制执行。

  中东法庭接到原告的执行申请书后,当日即立案执行。在查明被告的违法事实后,认真分析了被执行人罗某的去向,同时了解到收购废铁的南宁老板在买罗某的变卖物时,属于不知情的善意取得,法院不能将变卖物扣押回来。为此,法院决定追查罗某的下落,并对其予以制裁,限其履行付款义务。

  10月11日是传统的九九重阳节,罗某很可能回陆川县老家过节。中东法庭派遣3名执行干警前往陆川县罗某家守候执行。第二天中午,干警找到了正在家乡过节的罗某。在执行干警面前,一开始罗某拒不承认其违法事实,并有意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为严肃法律,教育罗某本人,法院当即以罗某擅自变卖法院已查封的财产为由,将被执行人罗某送往陆川县拘留所,宣布对其拘留15天,罚款1000元。

  10月13日,执行干警到拘留所提审罗某。罗某慑于法律的威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筹款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当天下午4时,罗某即筹集资金,将欠款交给执行人员。法院执行干警对罗某进行严肃教育后,根据其表现,提前对其解除了拘留。

  (唐光席)

  责编:谢寿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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