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立法监督权由虚变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8:30 法制日报

  立法前沿

  本网记者 陈丽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日前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一些专家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权由虚变实

  “这两项工作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首先,两个程序的出台,有利于国家权力机关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履行法定职责,体现了立法机关带头遵守法律的特征。其次,这两个工作程序有利于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行使立法监督权。虽然宪法和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进行监督,但是,过去在具体的监督程序上没有规定,影响了立法监督工作的开展。通过完善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立法监督程序,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职权由虚变实。再次,将经济特区法规和司法解释列入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监督权的主动性,保证了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威,维护了国家立法权的统一性。

  填补了司法解释审查的空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认为,这两个备案审查程序的建立和完善,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首先,这一举措是对宪法有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根本大法。这两个程序的制定有利于从程序上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广泛的遵守,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其次,这一举措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家法制统一主要是统一到宪法上来,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内部协调一致和和谐的有机整体。随着我国立法和司法工作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日益增多,法治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下位法违反上位法乃至违反法律或宪法的现象,对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查就显得日益突出。

  第三,这一举措完善和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完善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我国宪法,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虽然宪法和立法法在某些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关于撤销违宪或违法的法律规范的原则性规定和较为具体性的一些规定,但总体上还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即缺乏一个完整的程序上的保障,尤其是对司法解释的审查基本上还处在空白阶段。这两个备案审查程序的制定和完善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宪法法律实施方面的职责的行使具体化,有利于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

  第四,保障了公民监督权。我国宪法第41条赋予了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即公民的监督权,这种监督权包括公民对有关国家机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是否违反宪法或法律的监督。这两个程序除了规定相应的国家机关有权提出审查违宪、违法问题的权利之外,还在宪法和立法法的基础上充实和保障了公民在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方面的作用。所以,备案审查程序中的有关公民、企事业单位等非国家机关主体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内容,反映了公民监督权的要求。

  审查制度的完善还需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

  在充分肯定两个工作程序重要意义的同时,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也提出了几点建议。他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可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汇报上一年度的审查结果。一共受理了多少建议和要求,最后是怎么处理的,存在立法冲突的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机关自行纠正了多少,撤销了多少违宪、违法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分别占多大比例等等。

  本网北京12月21日讯

  (责任编辑:秦静)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