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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款须入专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8:30 法制日报

  本网福州12月21日电 记者郭宏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付清该开发项目工程款(不含质量保修金)之前,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款、法定税费及支付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不得挪作他用。这是福建省建设厅12月18日下发的《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该《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行为,《办法》设了6条“禁令”,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商品房项目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等。

  《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买受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额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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