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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房屋咋免契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8:43 沈阳今报

  今报讯(记者郎悦)拆迁户在补偿原补偿房屋面积部分或以货币安置款重新购置住房部分可免征契税。

  昨天,记者从房产部门了解到,对拆迁居民重新购置住房的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办理程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全市范围内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登记汇总,每月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汇总表传递给市财政局契税征收部门;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购房手续,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产权部门同级、同县区的契税征收部门申请办理契税免征手续;征收机关对符合拆迁减免政策的被拆迁人,经核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后,填制“契税减免申请表”,由被拆迁人签字确认。征收机关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申报减免手续核实无误后,办理契税有关减免手续,并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上加盖“已免契税”章。

  特别提醒:拆迁人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列内容必须与拆迁许可证上所列拆迁人名称、被委托拆迁人名称、拆迁范围、拆迁时间一致,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是由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制式文书,并应由拆迁人及被委托拆迁人加盖公章及经办人名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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