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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报发电传 就可申办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9:31 南方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修订后并于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等方式申请登记开办公司。

  《条例》规定,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在公司登记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修订后的《条例》还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公司年度检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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