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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贷款购房拒还款 被判偿还6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0:02 桂龙新闻网

  业主贷款购房,却拒还款项当“老赖”。结果,业主和开发商一并被银行告上法庭,并败诉“埋单”。

  2003年12月22日,邓某和柳州市飞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凤公司)与中国银行柳州分行(以下简称柳州中行)签订《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柳州中行向邓某提供个人住房贷款人民币72万元,用于购买飞凤公司开发的

门面一套;如逾期还款,柳州中行仍向邓某计收逾期利息及其复利,邓某以贷款所购买的门面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物,以及飞凤公司对邓某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柳州中行于去年1月15日依约向邓某发放了72万元贷款。同年2月3日,该行与邓某在柳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柳州市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书》,对其购买的门面进行了抵押预登记。之后,邓某除向柳州中行支付至今年7月21日止的贷款本金6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外,未再支付分文。该行多次要求邓某及飞凤公司归还尚欠的贷款本息但均未果,双方遂产生纠纷。今年8月31日,柳州中行一纸诉状将邓某及飞凤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邓某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5万余元;被告飞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今年11月1日,柳州鱼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与原告三方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三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被告邓某以其所购门面向原告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预登记手续,其抵押行为合法有效;被告飞凤公司提供之保证,亦为有效担保。

  此外,因原告与二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如逾期还款,原告仍向被告邓某计收逾期利息及其复利,因此被告邓某依约应从今年7月21日起向原告偿付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由于被告邓某拖欠贷款不还,依照我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原告有权从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飞凤公司应在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鱼峰区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邓某应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5万余元;被告邓某应向原告偿付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牷原告享有从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飞凤公司对被告邓某所负的上述债务在抵押物不足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南国今报选稿:韦力萍作者:王缉宁 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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