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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妻子“买凶杀夫”? 指死者重复投保? 顺德人寿何以拒赔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0:55 南方日报

  本报记者陈勇儒郭晓莉

  再过8天,就是我国新《保险法》实施3周年之日。曾经轰动顺德保险业市场的“丈夫签223万保单死亡,妻子为索赔告保险公司”一案(详见本报2005年5月13日B06版),近日取得重大进展。受益人阿荷(化名)已分别得到投保的5家保险公司中4家(太平洋人寿、中国平安、天安保险、新华人寿)的理赔保险金共155万元。

  但中国人寿保险顺德支公司至今未向受益人支付任何理赔金。有保险业人士认为,在此次事件中,国有老字号保险公司将面临严峻的诚信考验。

  ■事件回放

  投保200多万4个月后被撞死

  2004年2月至3月,1个多月内,顺德水电工程承包商黄某先后在顺德的中国平安、太平洋人寿、天安保险、新华人寿和中国人寿购买了多份人身意外伤害险,总保险金额达223.8万元。

  2004年7月6日晚,黄某独自出门,7日凌晨1时许被人发现倒毙于105国道伦教路段,交警部门鉴定其死于交通事故。

  由于死者此前曾密集投保,又很快死亡,所以事发后不少人都怀疑有保险欺诈的可能。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1年或两年之内自杀者,保险公司将不予支付保险金。

  去年8月27日,黄某遗孀、保险受益人阿荷向中国人寿顺德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4天后,顺德公安接到中国人寿报案,指阿荷涉嫌买凶杀夫进行保险诈骗。顺德公安经调查取证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证据不足。然而,由于这一风波,另几家保险公司均采取观望态度,纷纷拒赔。

  人寿指客户虚报资料

  记者在法医鉴定书上看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认为,黄某因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不过,法医鉴定同时认为,在吴某所驾轿车的底部与黄某身体发生碰擦之前,黄某就已受到上述致命伤害,并且倒地濒临死亡或已经死亡。交警部门据此认定,吴某车辆的碰擦并没有加重对黄某的损害,吴某与黄某的死亡无关。

  然而事情并未了结。有消息称,投保人黄某可能患有癌症晚期,故意自杀以求保金。

  在后来的官司中,中国人寿如此作辩:“投保人在1985年体检时,顺德伦教医院就对其作出‘HBsAg’呈阳性的诊断(即乙肝病毒携带),在2004年投保人诊断中,顺德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发现,投保人乙肝六项检查中,有四项呈阳性,即‘小三阳'。对此投保人应该是明知,但却作出了虚假陈述,严重影响了答辩人的核保,因此答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事件发展

  4公司主动理赔人寿一拖再拖

  据了解,2004年2月9日和3月2日,黄某先后向太平洋人寿购买了3份“安康如意卡保险”,保险金额28.8万元;3月1日向中国平安购买了5份“如意卡保险”,保险金额15万元;3月4日向天安保险购买了“愉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份,保险金额100万元;3月5日、9日向新华人寿购买了“多保通吉祥卡”3份,保险金额30万元,上述保险金额共1738000元。而在中国人寿,黄某是与其妻阿荷于3月15日到顺德支公司伦教办事处,购买了1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3月25日,又投保了“祥和定期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

  在多次要求理赔均遭拒绝的情况下,阿荷于去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5月12日,太平洋人寿主动提出调解,并向阿荷支付保险金25万元。截至11月,阿荷已经分别从除中国人寿保险之外的4家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共155万元。阿荷的代理律师苏用和说,天安保险经调解以减除15万元即支付85万元了结,其他保险公司均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额。

  但是,人寿保险公司却坚持自己的立场,指黄某投保时隐瞒了其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违反了保险合同签订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人寿拖延理赔的事由

  在顺德区人民法院的一审中,人寿保险公司辩称:

  一、投保人黄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这反映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此前短期内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累计高达1738000元的事实;谎称自己是企业负责人。黄某在两份保单中写明其工作单位是“伦教建筑水电安装队”,职务是“负责人”等,但投保人当时并没有工作单位,属于自由职业。

  二、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黄某及受益人阿荷曾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受过相关培训,应当知道保险法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投保人不可能对“是否已参加或正申请其他人身保险”不知道,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投保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核保工作及保险费的确定,保险人有权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且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四、本案中两份保险单、发票都是由佛山分公司出具,当事人是投保人黄某与佛山分公司,顺德支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后未见理赔

  投保人黄某填写保单时对“目前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他人身保险”一栏既未填“是”,也未填“否”,即未作回答,人寿保险却与黄某签订了合同,并收取保费。一审法院认为,人寿保险的行为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故一审法院认为人寿保险无权解除与黄某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30万元及其利息。

  但对于第二份人寿保险合同,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构成故意而非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对第二份人寿保险合同不予以支持。

  遗憾的是,虽然法院支持了第一份合同的合法性,人寿保险依然未进行理赔。截至记者采写之日,阿荷仍未从人寿保险得到保险金。

  二审判决或年内进行

  记者获悉,由于阿荷不服一审对第二份合同的判定,于9月底向佛山市中院提出上诉。

  同时,人寿保险也对一审法院对第一份合同的判定提出异议,要求二审法院重新认定,并在伦教医院和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找出黄某1985年起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证据。对此,阿荷说: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可以购买人身保险?

  据悉,二审法院已于11月1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最快将于年底前判决。

  顺德人寿总经理:

  只要法院判赔,我们就赔

  针对此案,最后一家尚未理赔的中国人寿顺德支公司总经理张卫民和理赔部经理罗宇接受了本报记者的访问。

  “我们只是觉得有疑问”

  记者:张总,发生这样的事情,你的基本判断是什么?

  张:现在保险业内骗保的事情较多,不排除有人走这条路。但目前保险的监控还有很多地方不是很完善,查案的方法、手段都没有达到要求。

  记者:罗经理你怎么看待整个事件?

  罗:我们已经向法律机关提出了我们的疑问,最终要看判决。我们绝对不会赖赔,法院如果判决,该怎么样我们就怎么样。

  记者:你们公司曾经两次提出受益人的问题,第一次是报案认为涉嫌谋杀亲夫,第二次是指出投保人有严重虚报行为,请问贵公司的依据是什么?

  张:从他的投保程序来看,就有怀疑,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投保这么多家保险公司,而且保额较高。

  罗:作为保险人,我们有权向公安机关反映。至于是否立案,那是公安机关的事。我们在报案时,并没有用“谋杀亲夫”这样的词。我们只是觉得有疑问,要通过有关方面去核实。

  记者:对那些有疑点、但没有证据的案子,你们通常怎么处理?

  张:任何一件案子都要讲证据,没有证据,只能赔。

  记者:如果没有司法机关的介入,是否可以根据猜想来决定是否理赔?

  张:那不可能。我们现在已经交由法律来判决。

  “我们的调查系统还有漏洞”

  记者:人寿有没有自己的调查系统?

  罗:我们既然已经报案了,就不存在自己去调查了,我们完全相信法律。我们有自己的调查系统,对于投保健康险的话,对于客户的核保是相当严格的,这需要我们的调查系统进行运作。意外险也有,但是相比健康险,确实有一些漏洞,特别是通过这一起事件,发觉还是有些漏洞。

  记者:业务员明知投保人有双重购保,你们依然通过第二次的投保,是什么原因?

  罗:人寿险与财产险不一样,财产险是有价值的,人寿险则是无价的,如果投保人认为需要加保,我们保险公司是不会去阻止的。但投保人不能一次、二次都不履行告知义务。

  记者:在第一份保单中,选项中既未在“是”项显示“?”,也未在“否”项显示“?”,你认为这是贵公司业务员的责任还是投保人的责任?

  张:如果没有证据显示业务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话,业务员是没有责任的。至于既没有在“是”项显示“?”也未在“否”项显示“?”,那肯定是投保人的责任了。

  记者:你们的这种预警机制,为什么要设置这个选项?

  张:这是保险的国际惯例,你要求投保,你应该履行最大的诚信义务,你的身体状况也好,你的财产状况也好,你投了其他保险也好,你在已知的情况下要全部告知我。

  “不会影响公司声誉”

  记者:你们能否依据1985年投保人的病历和2004年“大小三阳”报告推测一个人是否患有绝症?

  罗:这不是推测出来的,我们只不过是把投保人曾经有过的病历,提供给公安机关,说明我们有怀疑,需要公安机关去定论。

  记者:贵公司是否每发生一起理赔案,都会去查投保人过去的病历?

  罗:对。

  记者:当事人已经发生了这么悲惨的事情,而贵公司至今尚未理赔,有没有考虑过可能损害公司的声誉?

  罗:只要法院判了我们就赔。难道这样做了之后,我们这么大一家公司,声誉就受损吗?

  记者:太平洋人寿保险最终还是接受调解,在一审之后就赔了,为什么你们坚持上诉?

  张:我们公司绝对不是每一件案子都非要闹到法庭。我们相信大多数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会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要求履行最大诚信义务,我们只是对有疑问的才会去通过法律机关,才会按照这个程序来走。

  记者:“是”、“否”的回答,并不是导致投保人意外死亡的原因。根据《保险法》,这一事由不应成为保险合同无效的理由,而且《保险法》并不反对一人投多份人身保险。对此,张总怎么看?

  张:我看还是希望每一个投保人按照我们的要求,每一项都如实告知,这是我们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在投保单上如果我们要求填写的选项,投保人没有填的话,就会影响到我们核保,所有说这些选项都是重要选项,如果不重要的话我们不会列在上面。

  保险受益人阿荷:

  “买凶杀夫”是恶毒攻击

  12月13日,本报记者就此案对投保人的妻子、高额保险的受益人阿荷进行采访。

  记者:你丈夫购买多份人身意外险不久,就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巧合,还是故意谋杀?这是疑点所在。作为高额保险的受益人,你对谋杀亲夫的质疑有什么解释?

  阿荷:的确,我是受益人,但每个人买保险时都不会希望自己出事。我们买的是保障,不是投资,谁也不会想到靠这个赚钱。

  “买凶杀夫”的说法我还是通过报纸知道的,我真的很震惊。我刚刚失去了至亲,还没有得到赔偿,有些保险公司竟怀疑我为了钱去谋杀亲夫,我真的感到很愤怒、很痛苦。

  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要告他们,这是一种很恶毒的攻击。现在,公安局已经证实是交通意外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他们凭什么这么说我?

  记者:你知道你丈夫短期内买多份保险的原因吗?

  阿荷:我丈夫比较迷信,经常会找人算命。有一次他回来告诉我说,他在2004年可能有血光之灾,要特别小心。后来,他就对我说要给自己买几份保险,我还陪他一同去过保险公司。

  记者:关于“买凶杀夫”的说法,你的家人和朋友相信吗?

  阿荷:我家人都非常悲愤,但受伤害最深的是我的小孩。那时我非常痛苦,我女儿就说:“妈妈不要再难过了,我们已经失去了爸爸,不想再失去妈妈。妈妈你要坚强起来。”他们这样说我真的很心疼,也很欣慰。

  ■链接

  《保险法》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图:

  买保险能给你带来保障吗?郎树臣摄

  近年有关保险的案件越来越多了。郎树臣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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