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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到期不取超存期利息或当活期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0:57 大洋网-广州日报

  1993年《条例》正式实施后,不少银行仍沿用1993年之前也就是1980年《章程》规定的习惯做法,凡到期不取的存款均视同已事先约定。

  同样的1万元,同一天在两家不同银行分别以三年定期存款存入,十四年后同一日支取,得到的利息竟然相差数千元,这是发生在普通储户王伯身上的“怪事”,令人奇怪的是,两家银行均无违反政策规定。令人更加吃惊的是,记者调查后发现,目前所有储户都面临

着定期存款如果过期不取,超过原定期部分,可能全部要按活期利率计息的利息损失风险。就算事先与银行约定自动按定期存款转存,也不能完全避免利息损失的可能性。

  最近,王伯到两家银行分别取出已超过原定期存款3年期限11年的存款。一家银行连本带息付给他近2万元,而另一家银行却只付给了他不到1.5万元。

  造成王伯在不同银行存款利息有如此大差别的原因,要追溯到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1980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据悉,针对定期存款过期不支取,如储户无事先约定的情形,目前仍然生效的《条例》和已废止的《章程》对超过原定存期部分,分别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计息规定:前者按活期利率计息,而后者则按原定存期的定期利率计息。

  利息付多付少都有依据

  少付其利息的银行解释,这家银行是按照《条例》规定,《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依照《章程》办法计息。而王伯原定存期是三年,三年存款到期后,王伯并没支取,也没约定继续转存定期存款,而当时《条例》已实施,银行将其超过原定存期部分以活期利率计息,符合人行规定。

  多付给王伯利息的那家银行表示,虽然人行有新规定出台,但是基于对储户有利的原则,这家银行内部有规定,对于储户没有事先约定的定期存款到期不支取的情形,会视同储户已约定自动转存定期,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同样按原存期连本带息按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多数银行沿用旧规定

  一位银行从业人员表示,1993年《条例》正式实施,不少银行仍沿用1980年《章程》规定的习惯做法,凡到期不取的存款均视同已事先约定。只有个别银行按照《条例》操作,除非客户事先申请,否则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活期计算。

  不过,记者在调查时发现,储户定期存款如果过期不取,超过原定期部分,随时面临着定期变活期,利息损失一大截的风险。而这一点,鲜有储户知晓。

  据了解,当储户到银行开立定期存款时,银行会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在开立账户的存折或存单上有选择,客户可以选择“自动转存”,银行在存款到期后会为储户继续按原定期转存,或者“约定存期”,存款到期后按事先约定的期限转存;二是储户无须填单选择,凡是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都视同约定自动转存定期。最后一种是“约定转存”,是一项单独的业务,客户在开立定期存款时,必须同时申请这项业务,才能享受到期转存为定期的服务,否则到期后的部分按活期存款计息。

  法律专家陈晓波律师表示,除非储户与银行有明文约定,定期存款到期后不支取,银行将以何种利率计息、转存期限和次数是多少、如何办理等具体的要素必须列明,否则,银行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甚至存单上仅提供自动转存的选项,这些都无法保障储户的利益。他表示,目前银行对没有事先约定存款到期可自动转存的做法,只是银行的内部规定,由于人行已出台新规定,银行就算随时变更习惯做法,改为按《条例》操作,事先没有约定的储户就会吃亏。

  外资行做法值得借鉴

  据悉,就算储户在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已选择了自动转存,但由于没有约定自动转存的具体次数,一旦银行改为按《条例》操作,同样对储户不利。例如,储户2005年1月存入定期存款1万元,选择自动转存,到了2006年1月未到银行支取,银行为其办理自动转存,但到2007年1月,银行也可能会以已为客户办理过一次自动转存为由,从当年起开始存款按活期存款计息。

  陈律师表示,长期以来,银行办理许多金融业务都是按照内部规定来做,大多数储户以为银行的规定都是差不多。其实,一样的存款业务,不同的银行在不同的时期计息方法有着许多不同,而对于这些,储户本来应有的知情权却被剥夺。

  定期存款到期不取,外资银行又是怎样处理的呢?记者昨天拨通了渣打银行的电话,听完记者有关定期存款到期不支取如何处理的咨询后,工作人员表示,在渣打银行存定期,需要事先提出到期不取自动转存的服务。不过,她同时表示,定期存款即将到期,银行会以信件通知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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