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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房产可拍卖抵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0:5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孔华)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1月14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新规定,称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这一新规定于前日正式实施。

  此前,今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查

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而于12月21日实施的新规定,将以上规定修改为“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另外,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的标准,新规定也有详细说明。

  该临时住房的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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