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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区别地“暗中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1: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王文琦专栏

  今年年初,一位司机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上万元,由此在全国引发了交警可否暗中执法的争议,有的地方还出台规定,禁止暗中执法。本月20日,公安部人士表示,所谓“暗中执法”的交通监控方式,是法律允许的,“监控,从我的理解来说,不能说这是暗中执法,这也是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所允许的”。至此,暗中执法的争论有了初步的结论。

  笔者认为,在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暗中执法”是必需的。在大城市,交通日益繁忙,无论是机动车保有量还是路网架构都在快速增长,城区大小路段车流滚滚,而交通执法人员不可能随之大幅增长,因此,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电子设备对交通行为进行监控、录像是减少执法成本的必然选择。“监控”本身是执法的一个环节,本质而言,这个环节并没有暗与明的区别。监控的目的是为了发现违法行为,就像便衣警察是为了侦查犯罪一样,它能促使交通参与者自觉规范交通行为。

  当然,可以“暗中执法”不等于可以暗中罚款。对暗中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责任如何认定,是否应该处罚,应当处罚多少,是又一个实际操作性很强的法律问题。在这个环节上,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有关处罚程序。一方面,纠正和处罚违法行为要及时。那种一拖几个月,将监控到的违法记录拿来算总账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也不利于及时纠正交通违法和维护交通安全。一方面,处罚要保障公开公正,必须给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机会。多次违法积累在一起再进行处罚,事实上可能造成对当事人这一权益的忽视,不利于“一事一罚”,提前纠正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在监控环节进行必要的暗中执法是应该的,但事关当事人经济权益的问题就不能暗中搞掂了,有区别进行“暗中执法”,方能使暗中执法既发挥其高科技优势,又不至于侵害公民的权利,最终能维护好全社会的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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